SYCR-2012-00020
邵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在重点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市政发〔2012〕23号
为确保森林资源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重点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禁止野外用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全年为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重点防火期。所有林地和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各县市区要在每年的重点防火期内依法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
二、凡重点防火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防火区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烧田埂、土圹;
(二)烧灰烧荒和烧木炭;
(三)烧纸钱、点香烛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五)野炊、烤火、玩火、明火照明和燃放“孔明灯”;
(六)烧火驱兽、烧蜂和熏蛇;
(七)携带、使用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三、炼山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防火机构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凡是地形复杂、高火险天气、预防措施不到位的一律不得批准。需要进入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四、在森林防火区内修建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防火设施、设备;进行勘察和施工等需野外用火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手续,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林区,监护人要履行监护义务,森林、林地管理单位和个人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森林防火区内及周边居民生活用火要按规定落实防火措施。
七、各县市区、乡镇场要广泛宣传、加强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科学组织和指挥扑救。
八、重点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要24小时值班,各护林防火员要加强巡逻,扑火队要进入临战状态。
九、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