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340-11570 | 文号:邵市政发〔2012〕8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2-0000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17-06-29 |
签署日期:2012-06-29 | 登记日期:2012-06-29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2-06-29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发〔2012〕8号
为加强城市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建设幸福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民日常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户和个人应当自备生活垃圾容器,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站点。不按规定倾倒、抛洒、堆放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每次处100元罚款。
二、临街单位和经营门店要严格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维护正常市容秩序的,每次罚款50元;对损毁绿化树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个人应当行为文明,自觉遵守、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一)乱扔果皮、纸屑、烟头、槟榔渣、塑料袋等废弃物的,每次罚款10元;
(二)随地吐痰的,每次罚款10元;
(三)随地便溺的,每次罚款20元;
(四)在城市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或树木、电杆上乱贴乱画、乱牵乱挂的,每处(次)罚款50元;
(五)行人不走斑马线、乱翻护栏的,每人(次)罚款10元;
(六)非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的,每台(次)罚款50元。
四、广大市民必须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对拒绝接受处罚及以辱骂、围攻、殴打等手段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第1个月以教育告诫为主,2012年8月1日起严格实施处罚。《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民日常行为的通知》(市政发〔2008〕19号)同时废止。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