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341-11574 | 文号:邵市政发〔2012〕9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2-0000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17-06-30 |
签署日期:2012-06-30 | 登记日期:2012-06-30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2-06-30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发〔2012〕9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建设和管理秩序,坚决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蔓延势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三区范围内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经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规定建设(含翻、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均属违法建设。
凡未经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属违法用地。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区范围内所有从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凡顶风违建、违法抢建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三、本通告发布之前的违法用地和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由三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处理。
四、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一律不得给予补偿和赔偿。
五、供水、供电、供气、广电、通信、文体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配套服务;税务、工商、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烟草、卫生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办理相关证照;房产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产权证书。已经批准发放有关证照和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建筑施工单位,不得允许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六、凡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参与、支持、纵容违法行为的,由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以及利用黑恶势力抗拒执法的,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电话:市监察局:5324620,市治违办:12319、5025782,大祥区:5180110,双清区:18075901722,北塔区:5635978。
九、本通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