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323-11554 | 文号:邵市政发〔2011〕16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1-0001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16-12-16 |
签署日期:2011-12-16 | 登记日期:2011-12-16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1-12-16 | 公开责任部门: |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SYCR-2011-00014
市政发〔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部、省在邵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40号)要求,现将我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法制讲座等形式,认真组织领导干部学习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行政强制法,并开展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专项培训。在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组织力量对本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强制法集中培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负责市直及部、省在邵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县市区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的培训;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培训。各级行政机关要把行政强制纳入公务员岗位培训内容;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公务员培训要安排行政强制法课程;各级各部门要把行政强制法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要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纳入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内容。
二、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和分级分部门的原则进行。其中,各县市区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部门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工作要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工作的通知》(邵法办字〔2011〕4号)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提出修改、废止或保留的意见,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提请本级政府决定,清理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三、依法规范和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凡是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强制的,或者依法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或者授权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强制的,都要予以纠正。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具有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出现不同行政机关重复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主体的清理工作,要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清理任务,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秩序
行政强制法既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又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这些程序规定,切实强化程序意识,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落到实处,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既要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当前,要结合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机制。加大行政强制实施的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要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依法给予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接此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行政强制法实施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司法 法律 行政强制法△ 通知
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共印240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