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291-11526 | 文号:邵市政发〔2010〕20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15-12-02 |
签署日期:2010-12-02 | 登记日期:2010-12-02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0-12-02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发〔2010〕20号
邵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少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6〕55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9〕62号)等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水土保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水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水土保持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和生态环境维护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措施。我市土地总面积20829.63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已超过4000平方公里,特别是近年来开发建设项目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更为严重,保护水土资源迫在眉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水土保持的关系,做到开发建设与水土保持同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单位要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分区防治”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有效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财政、国土资源、住建、环保、规划、农业、林业、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及大中型工矿企业要积极支持水土保持工作,认真完成本行业、本单位应承担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
二、严格依法行政,确保管理到位
水土保持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各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从源头上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生态环境。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制度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将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有关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并把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纳入市、县市区政务中心审查收费服务范畴,实行一站式服务。没有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缴费凭据的开发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申报立项、审批,国土部门不得审批用地、发放许可证(农村居民建自住房除外),住建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安监部门不得办理安全许可证。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须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后,环保部门方可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后,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应依法负责治理,不治理或无力自行治理的,必须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全额上缴财政,主要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禁止任何部门截留或挪用。 各县市区和各单位要采取相应措施,切实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保持规费征缴工作力度。
三、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现有各类开发建设、矿产资源开发中造成的水土流失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交通建设、水利工程建设等各类动土建设的项目要进行跟踪监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非法挖砂、采矿的集中整治力度,要继续组织国土、环保、水利、林业、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对非法挖砂、采矿坚决予以取缔。
四、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是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评价综合治理和依法监督工作成效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促进水土保持工作现代化、信息化的高度认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流失的监测,并将水土流失监测情况定期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监测条件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条件和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
五、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工作
各县市区要结合全面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新形势,把水土保持宣传作为政府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紧紧围绕“预防监督、综合治理、生态修复、监测预报、控制面源污染和改善人居环境”等6项水土保持工作任务,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多层次、多角度、有重点地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工作。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要进机关、进党校、进学校、进课堂,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土保持法制观念,增强防治水土流失的紧迫感,形成全社会关心水土保持、参与水土保持的良好局面,为水土保持国策事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