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273-11510 | 文号:邵市政发〔2010〕7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15-05-15 |
签署日期:2010-05-15 | 登记日期:2010-05-15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0-05-15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发〔2010〕7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邵阳市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日
邵阳市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邵阳市行政区域内(城区除外)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国有林(农、牧)场、林区重点防火单位负责人和村委会(工区)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乡镇驻村干部对森林防火负有重要责任。 第四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行使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职权。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值班、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指导与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做好各自本职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森林防火专项经费。
(二)建立15人以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配备扑火装备,组织扑火训练;
(三)与乡(镇)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四)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扑火演练;
(五)划分、公布森林火险等级。在重点防火期,发布野外禁火命令,落实野外火源管理措施;
(六)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有关责任领导必须在接到报警后3小时内赶到现场组织扑救,并根据现场情况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国在林(农、牧)场和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单位负责下列工作:
(一)成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规定落实森林防火专项经费;
(二)建立10人以上的森林消防半专业应急队伍;
(三)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确保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不留死角和盲区;
(四)适时组织村组在林区重点地段开辟防火线。在重点防火期,组织乡村干部森林防火巡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坚决消除火灾隐患;
(五)发生森林火灾,有关责任领导必须在接到报警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组织扑救,并将火场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 村委会(工区)负责下列工作:
(一)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森林防火工作精神,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二)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订立护林防火制度;
(三)适时组织群众在林区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
(四)在重点防火期,组织村组干部和护林人员进行巡逻,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组建30人以上的义务扑火应急队伍;
(六)发生森林火灾,村委会(工区)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组织扑救,并将现场情况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发生森林火灾,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扑火的同时,对下列森林火灾应该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一)县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面积在2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起火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五)威胁居民区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六)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七)需要市里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或五条之规定,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安排森林防火专项经费或未按规定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造成一次性森林火灾受害面积50公顷以上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不及时报告火灾信息或不服从指挥而贻误扑火时机,造成森林火灾受害面积50公顷以上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赶赴火灾现场指挥或组织扑救不力,造成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00公顷以上的;
(四)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50公顷以上或连续24小时未扑灭的;
(五)一年内累计受害面积超过1000公顷或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本辖区森林面积0.5%(大祥、双清、北塔三区为1%)的。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国有林(农、牧)场和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或六条之规定,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在重点防火期,未按规定执行防火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火场信息与指挥部联络不畅而贻误扑火时机,造成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5公顷以上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不及时报告或不服从指挥而贻误扑火时机,造成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5公顷以上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赶赴火灾现场或组织扑救火灾不力,造成森林火灾受害面积20公顷以上的;
(四)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40公顷以上或连续12小时未扑灭的;
(五)一年内累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300公顷或受害面积超过本辖区森林面积3%(大祥、双清、北塔三区为5%)的。
第十一条 村委会、国有林(农、牧)场等单位所属工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发生森林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一)在重点防火期,未按规定落实野外火源管控措施,造成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0公顷以上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不及时报告或不服从指挥而贻误扑火时机,造成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0公顷以上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赶赴火灾现场或组织扑救火灾不力,造成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5公顷以上的;
(四)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30公顷以上;或一年内发生森林火灾3次以上、累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累计超过50公顷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