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发〔2010〕5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违法建设监管工作的意见
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秩序,优化发展环境,降低建设成本,提升城市形象,加速城市化进程,根据《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城区)违法建设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任务原则
(一)目标任务
按照“及时发现、有效控制、依法查处、坚决拆除”的要求,对城区违反城乡规划、国土、建设等法律法规,进行新、改、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各类违法建设,建立健全事前防范、及时发现、有效查处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案件,逐步解决违法建筑历史遗留问题,使城区违法建设的“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查处、拆除”等各工作环节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高效运行轨道。
(二)工作原则
1.围绕项目,搞好服务。紧紧围绕城区宝庆工业新城、江北开发区、佘湖新城、站前新区、西苑片区等开发建设和项目建设年确定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市本级“百亿工程投资计划”项目及城区建设规范管理,全面加强违法建设监管执法,全力支持项目顺利启动实施。
2.以区为主,市区结合。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监管工作,具有监督、堵控、强制权限。相关新区指挥部、项目部负责联络、配合、协调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积极主动配合工作。
3.依法行政,协同推进。从严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执法程序,认真规范执法行为。维持市直相关部门违法建设管理执法主体不变,委托所在区对违法建设实施监管执法,上下联动、条块协作,提高办事效能,强力控违拆违。
4.求实求细,和谐稳定。按照“统筹兼顾、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采取扎实、细致、有效的工作措施,和谐有序地推进违法建设监管工作。
二、划分工作职责
城区违法建设监管工作坚持“市区统一、以区为主,责任包干、四级联动”的原则,区政府要认真履行辖区内违法建设监管责任,要成立专门班子,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专项责任;相关区直部门和乡镇(街道办)、村(社区)要实行责任包干,组建联合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具体监管工作。
(一)责任主体。城区违法建设的监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负责对城区违法用地进行调查、出具认定法律文书,并配合区政府开展控违拆违工作;市规划部门负责对经审批但未按要求建设或规划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工程进行调查监管、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配合区政府完成拆除工作;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未经审批的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配合区政府完成拆除工作。对上述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依照法律程序在手续齐备的条件下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具体的日常监管工作,由区、乡镇(街道办)、村(社区)负责,实行责任包干,明确范围和要求,明确目标和责任,相应的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实行以奖代补。项目建设涉及到的新区建设指挥部及其它项目部,要负责主动与违法建筑监管责任单位进行工作对接,提出项目违法建筑防治和拆除的具体需求,并提供必需的工作经费。
(二)实施主体。大祥、双清、北塔三区政府及相关区直部门、乡镇(街道办)、村(社区)为违法建设监管和拆除责任实施主体。
区人民政府对防违控违拆违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规划局、城管局、国土局、公安局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等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实施“动态拆除”,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对在建违法建设项目由乡镇(街道办)组织相关单位当场发现当场拆除,及时制止。乡镇(街道办)强制拆除有难度的,在2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组织强制拆除。畅通信息渠道,建立村(社区)违法建设监督信息员制度和违法建设举报奖励制度。对重点部位、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的防违、控违、拆违实行重点管理,采取重点防控措施,做到发现一起、拆除一起。对原有违法建设项目,各区要摸清底子,分类处置,该拆除的坚持拆除到位。凡属党政干部、机关单位自建的,一律自行拆除,违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保障主体。市政府建立违法建设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组长,市政府城市化办、规划、国土、城管执法、建设、房产、公用事业、监察、公安、消防、环保、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协调推进违法建设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控制和惩处违法建设的合力。保障主体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全力支持配合实施主体查处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建设部门要对其施工单位进行查处,工商、卫生、文体、税务、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行政许可证件,公用事业、电业等部门不得办理供水供气供电报装手续,规划、城管部门不得实行“以罚代法”或“先上车、后补票”,房产、国土部门不得办理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市国土、规划、城管部门主要领导为城区违法建设监管第一责任人,三区主要领导为辖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及乡镇(街道)、村(社区)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区直有关部门领导为相关责任人,市与市直相关部门、三区,三区与区直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乡镇(街道办)与村(社区)层层签订违法建设监管目标责任状,同时将违法建设监管纳入文明建设、绩效考评考核范围,根据责任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兑现奖惩。
(二)实行领导包干责任制。实行市级领导包干责任制,对城区违法建设监管工作实行包干,负责检查、督促和协调包干区域违法建筑监管有关工作。市国土、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分别派驻各区,在各区联合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对城区违法建设监管实行包干,积极配合各区开展工作。要加强跟踪管理,坚持拆管并重、拆治并重,明确控违拆违责任,加强拆违后的日常监控,实行零指标管理,严格责任追究,杜绝新增违法建设的出现,防止违法建设现象反弹。对拆违后的地域,凡不属项目用地的,由各区人民政府进行综合整治,用于改善交通条件、建设公共绿地。
(三)严格行政问责制。将违法建设监管工作纳入市政府督查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城市化办和市监察部门负责实行“半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半年一讲评、年终一总评”工作机制,全程跟踪督办违法建设监管推进落实情况,定期发布专项通报;对违法建设监管工作推进情况,依据职责严格实行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制度。对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部门、单位公开表彰奖励;对推进工作不力、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和行政问责。
(四)加大专项工作推进力度。市国土、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负责按照任务分工,分别制订各专项工作方案。各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专项工作方案部署和要求,切实组织完成本区域违法建筑监管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和司法部门负责及时受理和执行行政强拆、司法强拆案件,公安部门要做好强拆行动现场的执法保障,保证拆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市直相关部门要深入调研违法建筑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突出问题,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充分借鉴其他城市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修订完善拆迁补偿办法和加强城乡规划、宅基地管理等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建立我市违法建设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六)加强舆论宣传报道。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跟踪报道全市违法建设监管工作情况,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积极引导全市人民共同关注、大力支持违法建设监管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