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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财政局 邵阳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邵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6 17:10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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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财农〔201661

 

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邵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邵阳市财政局                邵阳市水利局

                           2016年8月15

 

 

邵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全市建立市、县(市、区)两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财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切实收好、用好、管好水利建设基金。各有关缴纳和代征代缴水利建设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履行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义务。

第二章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计提3%

     (三)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四)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五)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缴入同级财政。

 (二)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和矿业权价款中计提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计提和划缴,并缴入同级财政金库。

第三章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项目前期工作;防汛应急度汛;水利科技教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资金使用结构为:50%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20%用于应急度汛和水利科技教育,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一般公共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筹集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财政、监督、审计、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收不收、应缴不缴或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邵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0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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