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邵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二)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该满足条件。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供应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门槛。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该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就业、居住;
2.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市、县)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
4.未在本市范围内存在正在享受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确定方式。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执行,原则上租金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左右,最高不超过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初次定价前,运营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布。
(四)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程序。申请人直接向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单位提交申请表及相应申请材料。出租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同步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信息提交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核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结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承租入住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五)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事项。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程序进行房屋分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住房困难人群,并且原则上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只能申请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经重新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纳,租赁家庭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可提取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存在《办法》中规定的退出情形的,比如因不在邵阳市工作、居住,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
(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退出机制。新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持续运营时间满10年的、利用存量闲置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持续运营时间满5年的、筹集存量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管理的项目,运营时间满5年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项目,停止执行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应当严格把关。面向社会租赁的改建、改造类保障性租赁住房在非租赁需求不够且大面积(50%以上)空置的情况下,原则上不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应当结合空置情况,以单元、栋为单位逐步退出。面向社会租赁的以新建类项目申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不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在面向社会无房家庭出租的情况下,仍出现大面积(50%以上)空置,报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优先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盘活处置临时作为他用(包括养老设施、各类临时过渡房等保障类住房)。若依旧出现长期大面积(50%以上)空置现象,可报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单元、栋为单位逐步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不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园区企业、乡村学校等单位建设的定向租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不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确保没有需求的情况下,首先由园区统筹安排其他企业职工租赁,在需求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批准出租单位面向社会出租。因单位搬迁、撤销等原因,应优先保留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再考虑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