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邵阳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此项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说明
(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是一种政策性、义务性、长期性的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是职工的权益与保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符合《条例》规定的职工均应享受到这项住房保障制度的普惠福利,但一些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不建不缴住房公积金,必须通过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手段,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条例》赋予我中心行政执法的职权,因此必须履行法定职责,加强执法,依法行政,用法律手段保障履行职责。
(三)维护法规权威的需要。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社会上存在一些的认识误区,比如认为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单位福利,单位可缴也可不缴,单位效益好时可以多缴,效益不好时可以少缴甚至不缴,即便不缴对职工的伤害也不大等。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及法规宣传教育,有利于逐渐扭转对住房公积金的错误认识,维护法规威严和制度的强制性。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随着广大职工法律意识的增强,建章立制规范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的职责主体、执法范围,规范执法程序,对实施行政执法的过程内容与处理结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行政执法档案,这同时也是我中心依法行政的职责所在。
二、起草依据
《办法》是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的。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行政执法主体,执法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单位和职工。
(二)明确行政执法范围。明确单位违法行为的种类,分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三)明确行政执法程序。分别有立案、调查取证、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告知、听证、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缴存决定、执行、送达、结案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