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近三年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经济面临巨大压力,国务院、省、市紧密部署,出台了一系列稳经济、保民生的政策和措施。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起草了《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推行金融机构现金保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企业降费减负,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更好的发展。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令第722号)
(三)《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邵金管字〔2019〕1号)
(四)《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邵金管字〔2022〕4号)
三、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共十九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银行保函性质。金融机构出具的现金保函为有期限、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现金保函。
(二)银行保函适用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符合邵阳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项目合作准入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出具银行保函金融机构。承办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具备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出具银行保函资格。
(四)银行保函额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开发项目期次预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并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一定比例一次性或分批次办理银行保函。
(五)银行保函担保期限。银行保函担保期限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落实借款人住房抵押登记并将《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有关抵押文件交市公积金中心收执之日止,原则上不低于5年。
(六)银行保函的索赔及赔付。当借款人发生还款违约,开发企业不能承担相应清偿责任,保函出具银行收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金融机构保函索赔通知书》后,无条件进行赔付。
(七)银行保函解保。银行保函有效期内,开发企业办妥与银行保函担保贷款金额一致的借款人所购住房不动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公积金中心及时向金融机构出具银行保函解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