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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邵阳市人民政府解读《邵阳市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20 15:17 信息来源:邵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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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一)落实党中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决策部署的需要

2022年4月29日,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具体安排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其中,消防安全领域的专项整治重点任务之一。《邵阳市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解决我市自建房消防安全风险的现实需要

邵阳地处湘西南雪峰山区,下辖7县2市3区,常住人口656万,面积2.1万平方公里,为全省人口第三、幅员第三大市。邵阳基层村居民自建房数量多,基数大,基础条件差,消防安全隐患突出自建房火灾一直是困扰邵阳消防事业发展的“痛点”和“难点”。其中,洞口石江、新邵陈家坊都曾发生过自建房较大亡人火灾,教训十分惨痛。2022年上半年,我市共发生居住类场所火灾1276起,其中,村(居)民自建房火灾900起,占比达71.1%。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迫在眉睫。制定出台《办法》,对于切实加强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管,提升消防安全具有直接推动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管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应急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系统梳理和修订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经营性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出规定,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各行业管理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均未明确,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丛生,职能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规定》的出台,将为规范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晰部门监管职责,推进我市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法治保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创新实践。此外,通过资料查询,目前,各省各地区未制定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邵阳市率先制定出台专门办法,将成为国内首创。

二、制定过程

2022年5月24日,华学健市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由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共同研究尽快出台《邵阳市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力求从源头上消除消防风险隐患

市消防救援支队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专题会议,成立工作专班,分析了我市经营性自建房的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借鉴了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长沙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政策文件,参考了《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草案方案,充分开展交流讨论,反复论证,并多次前往基层调研,6月20日完成初稿。

7、8月间,通过征求各区市区和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形成了《邵阳市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2年9月5日,在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征求意见公告;2022年9月14日,发布听证公告,并于10月11日,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

三、框架内容

《办法》共29条,分为总则、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其中总则11条,消防工作职责4条,消防安全管理8条,法律责任3条,附则3条。

第一章总则总则共11条,第一条为起草目的和依据;第二条为《办法》适用范围;第三条阐述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治理方针;第四条明确市、县级政府职责;第五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第六条明确村(居)委会职责;第七条明确工作保障;第八条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工作职责;第九条禁止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租用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第十条为政策鼓励;第十一条明确公民消防安全义务。

第二章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职责4条,主要明确了行业部门和相关单位消防工作职责:十二条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三条明确了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四条要求经营性自建房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承担责任;第十五条明确了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的处置程序。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共8条,第十六条明确了经营性自建房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义务。第十条为新建、改建、扩建经营性自建房应依法审查、验收和备案,并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第十八条明确了多产权主体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划分;第十九条要求自建房主体完善消防安全标识;第二十条明确经营性自建房的装修装饰要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十一结合法律法规及邵阳经营性自建房现状,提出禁止性条款;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鼓励多方提升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共3条,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职的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各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的权限;第二十六条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兜底条款。

第五章 附则。附则共3条,第二十七条明确了经营性自建房的定义与范围;第二十八条明确自建房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界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施行时间。

四、主要亮点

(一)《办法》的出台是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在邵阳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职能部门帮助配合下,在广大群众的拥护支持下,开展的一次立法实践,是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的一项创新之举。

(二)《办法》比较完整系统地构建了经营性自建房的消防安全工作机制。通过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职责,构建了一套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工作的模式;同时,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各职能部门在自建房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进行了细化,并得到了各职能部门的充分肯定。

  (三)明确强调,经营性自建房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要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防火安全公约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决定,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并根据各自角色定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四)结合我市自建房消防安全现状,以列举式的方式,设置了13项禁止性条款。其中,涉及到自建房安全管理的诸多方面。

五、主要约束性条款

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性自建房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消防技术标准,擅自改变楼梯间、楼梯(电梯)前室等共用区域使用性质或者结构,改变建(构)筑物用途;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妨碍消防车通行、人员安全疏散;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五) 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临时房屋作为生产、储存、经营、租住场所;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作为建筑物(构)件;

(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规存放烟花爆竹,或者在室内违规设置环保油燃料箱;

(七)违反用电法律、法规,飞线充电及其他私拉乱接电源等影响消防安全;

(八)在室内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动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九)在地下室、住人空间、公共场所内违规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十)在生产、储存、经营区域使用明火取暖;

(十一)生产、储存、经营区域与居住区域之间未采用实体砖墙分隔或隔墙上违规设置门、窗、洞口;

(十二)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六、重要意义

《邵阳市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举措;是邵阳市委市政府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的重大决策;也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次积极实践。《办法》的实施,将大幅提升我市消防安全治理水平,有力改善自建房消防安全条件,有效防范和化解自建房消防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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