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湖南省政府《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重要工作。2018年3月我局印发《邵阳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裁量权基准》(修订版),(以下简称《基准》),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为公正执法提供制度依据。随着国家和湖南省关于“证照分离”改革、证明事项清理、中介服务事项清理等“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推进实施,结合《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局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状况和问题,如《基准》在许可申请条件、许可核查标准、不予许可情况、许可期限设置等方面存在宽泛和模糊之处,造成执法人员存在许可偏差,对标准和尺度把握不精准,与此同时《基准》中的个别条款也已不适应当前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需要,不利于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必要结合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实际对《基准》进行修改。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司发〔2020〕13号)
《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邵市政办发〔2021〕7号)
三、修订内容
《基准》共四章二十八条,修改后为五章三十九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明确和细化申请条件的具体情形
按照许可类别的不同分成不同情形,进一步明确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受理条件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将《基准》第二章中的“申请对象、方式、类型”与“申请材料的审查与受理”两节内容合并为“申请与受理”一个章节;结合当前许可工作实际,删除“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申请方式,简化当事人申请材料,如“发证机关能够通过政务服务共享数据获取的材料可以不要求当事人提交”,更新实体受理窗口地址和网上受理平台网址;明确身份证明具体类型,包含居民身份证明、户口簿、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类型,删除补办申请材料,例如许可证遗失或损毁证明,增加合并办理规定,如“审批延续申请时发现许可证存在变更、恢复营业、补办等情形的,可告知申请人合并办理”,增加不予受理延续申请的情形,规定“持证人逾期提出延续申请发证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国家局“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改革要求,与上位法律规范的规定有效衔接。
(二)细化了实地核查程序和核查标准
进一步明确适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程序的具体情形,增加“延续申请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开展实地核验,填写零售许可证延续核验记录”相关内容,规范实地核查具体程序、具体内容(包括申请人、经营场所、业态、合理布局制约因素),具体标准和证据规格。在原《基准》上增加核查申请人内容3项, 如“是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属于失信人员”、“是否存在合伙经营情形”等;新增经营场所核查内容6项,如“经营场所是否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是否合法有效”、“经营场所是否位于学校、幼儿园周围以及与学校、幼儿园进出口的距离”、“经营场所是否属于违法违章建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待拆除建筑、非经营性房屋、拆迁范围内房屋”、“经营场所是否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容易污染卷烟的商品或具有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情形”、“经营场所所在建筑是否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等要求”,新增业态核查标准,分为“超市、商场、便利店、烟酒店、食杂店、娱乐服务、其他七大类,根据《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结合辖区实际综合认定”。按照《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修改内容,将原《基准》第十四条第(四)项更改为“合理布局制约因素”,并按照新规定更新核查内容,包括间距限制、数量控制、特殊情形设置零售点、不予设置零售点等规定。
(三)压缩了许可事项的办结时限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原《基准》中许可办结时限从15日调整为8日,同时明确各流程节点的办理时限。新增品牌连锁店的许可办理时限,规定“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至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且不再适用延长审批期限规定。”压缩许可决定的最长延展期,将原《基准》中“对外承诺期限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修改为“对外承诺期限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4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明确不予许可、不予延续的具体情形
根据核查内容,将准予许可、不予许可、准予延续、不予延续、准予变更、不予变更、准予停业、准予补办的情形分别列举,明确各种情形的审查依据,完善和细化相关审查标准。例如细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相关内容,便于执法人员在许可实践中掌握尺度,合理裁量。其中,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包括5项内容,如“经营主体转变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营主体转变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使用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其不具备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法定条件”“经营场所使用功能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与住所相独立的法定条件”“特定的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其在取得许可时所适用的布局规划中特殊性条款”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包括6项内容,如“许可证有内效期累计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两次以上(警告、通报批评除外)”“被人民法院在生效司法文书中认定参与了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犯罪活动,或明知违法而为上述犯罪活动提供仓储、保管、运输、销售等便利条件”“暴力抗拒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经书面催告仍拒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在申请延续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过程中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使用贿赂手段”“具有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烟草专卖局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等。
(五)明确新的合理布局规定中未明确的勘验标准和测量规则。
结合《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修改内容,新增零售点测量方式,包括间距测算方式、中小学校、幼儿园入口的衡量标准,经营场所的面积勘验标准等,明确“平层全开放式门店”概念和范围,规定城市、乡村区域划分及行政村户籍人口数的采集标准,有利于解决执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规范许可裁量权,做到均衡裁量和公正裁量。
(六)进一步细化行政许可期限规定。
明确适用不同期限的不同情形。将原《基准》中“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修改为“根据申请人申请的期限、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实地核查的零售业态类型、烟草零售信用积分等级等因素综合设置许可期限”。
(七)补充完善监督与管理有关规定。
根据上位法律规范,增设第四章“监督与管理”包括“注销的办理”“收回的办理”“歇业的办理”“取消经营资格的办理”,
此外,还在第五章附则中明确本基准中“以上””内“”前“均包含本数,以保证前后表述的一致性。
邵阳市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