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邵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有关要求,现就《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通告》的出台背景
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逐步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减排,对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对我市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工作要求。
(一)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
(二)是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的需要。目前,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是我市大气污染控制的薄弱环节,存在数量不清、流动性大、监管困难等问题,亟待明确管理要求。
二、《通告》的制定依据
《通告》制定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等法律及文件。
三、《通告》的核心内容
《通告》的核心内容是在大祥区、双清区、北塔区、邵阳经济开发区的建成区、大祥湘商产业园、湖南省大祥工业集中区和莲荷村所辖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和包含的机械类型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国I、国II 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含的机械类型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
五、法律责任
《通告》明确,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法律依据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