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案》出台背景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2017年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推进这项工作,今年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了《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办法》等6个文件,同时在《2021年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细则(市州)》考核内容中明确要求“各市州政府应当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和制定实施方案”。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邵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办法〉等6个文件的通知》、《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联络员会商机制〉的通知》、《关于印发〈2021年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等4个文件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通知要求及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起草了《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了16个相关市直部门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签通过并以市政府名义下发。
三、主要内容和依据
1.总体要求和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相关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相关规定。
2、赔偿适用范围。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法释〔2019〕8号)第一条和第二条;《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第二款;《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第二条。
3、赔偿范围及义务人、权利人。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法释〔2019〕8号)第十二条、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资环〔2020〕6号)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4、赔偿工作程序。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关于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通知》(高检会〔2019〕1号)相关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办法〉等6个文件的通知》(湘环发〔2021〕7号)相关规定。
5、保障措施。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办法〉等6个文件的通知》相关规定;《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联络员会商机制〉的通知》(湘环损赔办〔2020〕7号)相关规定;《关于印发〈2021年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等4个文件的通知》(湘生环委发〔2021〕2号)相关规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