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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关于调整《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13 12:35 信息来源: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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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调整《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保证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贷款额度计算标准等规定进行调整。

二、关于调整《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通知政策依据?

(一)建金〔2014〕14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1、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银发20159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业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GB/T51267-20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1、所申请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倍数。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规定,应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后实行。

三、调整《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不含装修款、车位款,下同)的20%;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30%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N倍数。

    (四)申请异地贷款的缴存职工需满足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邵阳户籍;

2、属于单位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月缴额不低于本市最低缴存额标准;

3、所购住房为本市首套住房,不支持商转公贷款;

4、申请人未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受理其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5、同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联稿件:《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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