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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0-23 15:11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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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答: 2002年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发挥了作用,但主要调整的是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预防措施的针对性也不够强,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2000年以后,医疗服务量持续增长,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部分医疗纠纷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激烈冲突,损害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解决医疗纠纷是个世界性难题。美国、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在医疗纠纷处理上也都不同程度存在解决周期冗长、患者获赔困难、医患对立加剧等问题。

2013年以来,我国在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的文件、措施,一些地方也注重医疗纠纷的预防、人民调解,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相关政策,取得了实效。
   因此,在总结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将近年来实践中探索积累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并将人民调解这一成功做法加以规范和推广有必要制定《条例》。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共五章五十六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七章六十三条。

三、《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总体思路上体现三点:一是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二是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减少医患对抗,促进医患和谐。 
  (二)在医疗纠纷预防上:强调从源头上预防医疗纠纷  一是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二是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特别是在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诊疗活动,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三是加强医疗服务中的医患沟通。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三)在医疗纠纷处理上:明确处理医疗纠纷原则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二是明确处理医疗纠纷途径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行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三是具体规范了医疗纠纷自行协商、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程序,明确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中的专家咨询、鉴定等制度,并与司法诉讼作了衔接。

(四)强调人民调解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主渠道作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快捷便利、不收取费用、公信力较高以及专业性较强等优势,已逐渐成为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主渠道。

(五)统一规范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根据以前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均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现实情况,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明确开展鉴定的统一要求并授权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共同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下阶段实施中的注意点

(一)医疗损害鉴定培训与准备

(二)尸检机构名单的认定

(三)病例资料复印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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