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对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审批审核程序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签订居民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救助供养。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群众评议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参加。
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公布不少于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终止程序。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的条件有:自身属性发生变化,主要是指年满16周岁,且没有在接受义务教育或没有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自身属性没有发生变化,但不再同时满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要件的;特困人员死亡的。
三、资金发放
凡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对象,按照当年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财政通过“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