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新标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进行了修订,将原来的大类由10个修订为9个,中类由50个修订为43个,小类由120个修订为146个。
据了解,本次修订是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基础上,将原有的定义、分类原则保持不变,新增加了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的活动小类,重点调整了分类方法和类别结构,以适应当前我国互联网时代文化新业态不断涌现的新形势,满足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发展规划的需要。
具体来说:
(一)将“新闻服务”、“报纸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4个中类合并为“新闻信息服务”大类。
(二)将“出版服务”(不含报纸出版)、“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创作表演服务”、“数字内容服务”、“内容保存服务”、“工艺美术品制造”和“艺术陶瓷制造”7个中类合并为“内容创作生产”大类。其中,“内容保存服务”中类包括图书馆、档案馆、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博物馆、烈士陵园、纪念馆等。
(三)保留原“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大类,包含内容有所调整。把原“文化软件服务”中类的内容移至“内容创作生产”大类中,作为“数字内容服务”中类的一部分。该大类修订后包括“广告服务”和“设计服务”2个中类,名称修改为“创意设计服务”。
(四)将“出版物发行”、“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广播影视发行放映”、“艺术表演”、“艺术品拍卖及代理”和“工艺美术品销售”6个中类归入“文化传播渠道”大类;同时增加“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中类,以反映新型传播渠道。
(五)新增“文化投资运营”大类,下设 “投资与资产管理”和“运营管理”2个中类。
(六)保留“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大类,名称修改为“文化娱乐休闲服务”,包含内容有所调整。该大类修订后包括“娱乐服务”、“景区游览服务”和“休闲观光游览服务”3个中类。
(七)将“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大类名称改为“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该大类修订后还包括“印刷复制服务”、“版权服务”、“会议展览服务”、“文化经纪代理服务”、“文化设备(用品)出租服务”和“文化科研培训服务”,共计7个中类。
(八)将原“文化用品的生产”和“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两个大类修订为“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两大类。修订后,“文化装备生产”大类包含“印刷设备制造”、“广播电视电影设备制造及销售”、“摄录设备制造及销售”、“演艺设备制造及销售”、“游乐游艺设备制造”和“乐器制造及销售”6个中类;“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含“文具制造及销售”、“笔墨制造”、“玩具制造”、“节庆用品制造”、“信息服务终端制造及销售”5个中类。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