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体群字〔2019〕20号
湖南省体育局印发《关于加强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体育(教体、文旅广体)局:
现将《关于加强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南省体育局
2019年9月10日
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加强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进一步规范群众性体育赛事和活动(以下简称“赛事活动”)管理,提升效能,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体规字〔2018〕3号)、《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体政字〔2014〕124号)和《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15〕19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大力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努力打造具有湖湘特色的赛事活动品牌,逐步形成“全社会参与、全方位推进、全人群受益”的湖南全民健身发展新格局,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幸福指数,为建设健康湖南、体育强省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服务民生。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因时因地因需开展群众身边的体育赛事活动,分层次分类别引导运动项目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赛事活动在服务民生、促进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有效供给。
(二)严守规程、阳光操作。严格按程序申报和审批体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紧扣“管办分离”要求,落实项目三方评审和网上公示机制,依法依规依程序实施赛事活动监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聚焦特色、打造品牌。依托我省“江、湖、山、道”自然资源,融合湖湘地域人文属性,着眼“创品牌、出效益”目标,全面创建全民健身精品赛事活动,着力打造丰富多彩、形式各异、具有湖湘特色和新时代特征的赛事活动品牌。
(四)政府主导、市场驱动。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职能转变,着力强化政府政策引导及监督管理职能;突出市场驱动,以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全力打造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共同举办赛事活动的格局。
(五)因地制宜、落地见效。立足当地实际,结合传统及地域人文优势,突显群众体育草根性、开放性、规范性和效益性要求,因地制宜创新办赛办活动,要办接地气、特色明、效益高、群众喜闻乐见并易于参与的赛事活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主体责任,加强过程监管,确保赛事活动安全、有序、圆满。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基本形成较为成熟的全省赛事活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监管体系不断健全;不断完善省级体育赛事活动运营机制,基本形成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共同参与的良好格局;赛事活动规范化、市场化、社会化水平不断提高,形成一批具有较好群众基础、社会效益和推广价值的品牌赛事活动。
四、适用范围
省本级主办、承办、指导或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给予资助支持的,普通民众自愿参加的,以强身、健体、娱乐、休闲等为目的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赛事活动。各地、各界自主举办的赛事活动,可参照本意见实施。
五、实施方式
(一)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赛事活动的开展,全省各类群众性赛事活动一律取消审批;省体育局只保留特定赛事活动项目的审核权限(特定赛事活动项目主要指省本级主办并给予资助资金的主题示范性赛事活动)。
(二)省级以上或省本级主办、承办并给予资助资金支持的、需省体育局统筹实施的赛事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公开向社会征集承办单位,有关要求参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字〔2014〕96号)和《湖南省省本级政府购买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与承办服务实施办法》(湘体字〔2017〕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无需统筹实施的赛事活动,可依据市、县政府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承办申请,通过委托承办的方式,交由申请单位组织实施。
(三)各地申请以省体育局名义主办、指导或申请资助资金支持的地区性赛事活动,须通过逐级上报的方式,经省体育局审核通过后,由承办单位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505号令)和《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体竞字〔2015〕190号)等相关规定实施。
六、申办条件
(一)申请承办省级以上或由省本级主办的赛事活动。
1.申请承办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州体育行政部门。
2.所需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或申办文件、市州体育行政部门申办文件、绩效目标、赛事活动承办实施方案(包括拟举办的地点及地理状况、实施条件可行性报告、容纳规模、组织形式、宣传方式、安保方案、应急预案、资金保障说明等)。
(二)各地举办的申请资助资金的地区性赛事活动。
1.申请主体。赛事活动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
2.申请条件。群众身边的可持续的且具有一定规模的赛事活动。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的赛事活动需在申报前获得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复或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3.所需材料。资助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或申报文件、本级或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赛事活动项目策划方案(包括拟举办的时间、地点、活动背景、规模形式、媒体宣传、安保方案、应急预案、预算明细、资金保障说明、以往成功举办类似赛事活动资料等)。
(三)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为业务受理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申请材料提交后,由省体育局依法、依规、依程序采购或审核。
七、组织管理
(一)赛事活动名称应当与实际内容一致。未经省体育局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确认,赛事活动不能冠以、标示或暗示“湖南省体育局”、“省级单项体育协会”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部门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确认,不能冠以、标示或暗示“国家体育总局”、“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二)赛事活动举办者,需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有承办赛事活动的相应专业人员和基础条件;
3.具有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
(三)赛事活动主、承办方必须根据赛事活动规模,成立赛事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等组织机构,制定赛事活动规程和实施方案,认真做好赛事活动的筹备、组织和安全等工作。
(四)赛事活动举办期间,需占用道路、急救、无线电频率等社会公共资源,使用救护车、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设备或涉及其他业务手续时,由赛事活动举办者向当地公安、卫健委、城管、交通、无线电管理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五)所有赛事活动可自行选择适合的报名方式,须妥善保留原始报名资料。省级以上或省本级主办、承办并给予资助资金支持的的赛事活动,不得收取报名费。
(六)由湖南省体育局主办、指导或给予资助资金的赛事活动,其议程、执行方案及竞赛规程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审核,且通过后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七)所有赛事活动须严格按审定后的执行方案和竞赛规程执行,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赛事活动的组织实施、人员安排、场地设施、安全保障等监管。
(八)所有赛事活动均要加强媒体宣传工作。要制定宣传方案,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途径,提升整体效果。
(九)由湖南省体育局主办、指导或给予资助资金的赛事活动,承办主体应在赛事活动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整理好的赛事活动资料电子版和纸质版汇总一并提交至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审核、验收。
(十)参与赛事活动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参与过程中出现违反赛风赛纪要求的,可通过竞赛仲裁小组或仲裁委员会解决;
2.参与赛事活动过程中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举办者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裁决。
八、安全保障
(一)举办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赛事活动,应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举办水上水下体育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举办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应按照《全国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赛事活动举办者因办赛需要使用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三)赛事活动承办方承担安全保障主体责任,必须履行下列安全保障职责:
1.依法、依规做好大型活动的申报和安保工作。
2.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及应急预案。
3.检查验收赛事活动场馆、场地设置和各类设备器材,做好赛事活动线路的实地勘察工作,并做好参赛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
4.严格按核准人数容量组织赛事活动。
5.做好医疗救护工作,移动救护与救助工作要覆盖赛事活动全程。
6.做好食品安全和环保工作。
7.保障赛事活动所用道路交通及所用车辆安全。
8.关注气象并及时应对。
9.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参赛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参赛安全。
10.按规定购买有关保险,并签订相关协议。
九、绩效评价
(一)审核评价。依据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联合印发的《湖南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绩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省体育局负责组织对省本级主办的或给予资助资金的赛事活动实施绩效评价。以实地查验和查阅相关资料的方式进行评价,绩效评价指标包括赛事组织、社会效益、资金使用、群众满意度四方面内容,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评价等级。
(二)绩效应用。每年为一个评价周期,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确定下一年度赛事活动承办权和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价等级优良一次,则自动入围下一年度优先承办或资金资助名单;连续两次评价等级优良,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下一年度承办权或资助资金;连续两次评价等级不合格,则三年内不再列入承办或资金资助名单范围。
(三)绩效监管。绩效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赛事活动期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一票否决,取消下一年度省本级赛事活动的申办资格。
十、资金管理
(一)依据《中央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级体彩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省本级政府购买赛事活动服务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结算方式为国库集中支付。
(二)资金结算按省本级政府购买赛事活动组织与承办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三)赛事活动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跨项目使用,也不得用于发放赛事活动奖金和人员补助、福利。
十一、资助标准
(一)一类资助标准:省级及省级以上主办或委托承办的赛事活动(指定资助金额的赛事活动除外),按项目类别、规模、影响力、参与人数和实际预算投入,原则上单场(站)赛事活动资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二)二类资助标准:各市州人民政府主办或市州人民政府与省体育局联合举办的省级、市级赛事活动,按项目类别、规模、影响力、参与人数和实际预算投入,原则上单场(站)赛事活动资助资金不超过80万元。
(三)三类资助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办的传统赛事活动,按项目类别、规模、影响力、参与人数和实际预算投入,原则上单场(站)赛事活动资助资金不超过60万元。
(四)影响较广、品质较高、参与人数较大的国家或省级赛事活动资助金额,可实施一事一议制度。
十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统筹
各主办、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赛事活动的组织领导,对赛事活动实施全程监管、全程负责。各市(州)、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统筹,按体系做好本区域内赛事活动的统筹、规划、申报和筹办工作,加强项目库建设。省体育局将加强指导,积极协调,主动作为,督促赛事活动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相关单位要凝聚共识,充分认识新时代做好体育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突出宣传“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的思想和“大群体、大融合、大健康”理念,加大对开展赛事活动相关政策和成果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积极参加赛事活动,普及科学健身理念,养成科学健身习惯,营造全民健身、科学健身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总结,提升质量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区域每年度赛事活动的总结;各赛事活动承办主体须严格按照办赛要求在赛事活动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做好赛事总结工作。以此促进办赛质量的改进、赛事管理的创新、赛事品质的提升。
(四)加强督导,保证效果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赛事活动的组织、监督和绩效评价。省体育局将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等方式对赛事活动进行绩效评价。通过管理部门、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督导考评,以保证赛事活动的安全有序和落地见效。
十三、本意见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