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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义务教育手续办理的政策及程序

发布时间:2017-11-28 09:18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一、相关政策
    1.《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4〕7号)。
    二、主要精神
    1.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是指随同进城务工经商父母或监护人在流入地合法居住,应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2.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应依法送与其在流入地共同居住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
    3.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与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的受教育权利。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凡符合条件的,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统筹安排入学。
    5.接收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就学的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农民工子女进入公办学校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借读费、赞助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
    6.进城务工经商农民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学籍档案。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三、办理程序
    (一)凡申请由政府安排就读的,按如下手续办理。
    1.准备相关证明:
    ①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必须为农业户口);
    ②父母双方的身份证;
    ③父母双方的暂住证(有效期一年以上);
    ④务工就业证明(所列证件之一: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摊位租赁合同等);
    ⑤本市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确定农民工在城区内(乡镇除外)实际居住地址的证明;
    ⑥流出地乡政府或村委会出具的农民工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
    ⑦家长书面申请书。
    2.报名。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工凭上述材料到暂住地相对较近的学校报名,学校审核认定并汇总报上级教育局审批。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学校的审批,其它学校按所属行政区教育局审批。
    3.注册。学校不得拒绝接受农民工子女就读。如学校容量有限,由教育局按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到指定学校就读。
    (二)不需要市、县、区教育局安排学校而自行选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可由学生家长直接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提出意见,报市、县、区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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