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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8 11:14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邵金管字〔2017〕1号
 
 
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部省属驻邵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文件精神,现就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严格规范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一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一律不得超过邵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邵阳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标准(年平均工资52334元,月平均工资4361元),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2017年度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3083元,最高月缴存额为1570元,单位配套补贴最高每月为1570元,职工月缴存总额(包括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不得超过3140元;最低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均为64元,职工月缴存总额不得低于128元。
二、关于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在5%—12%的范围内降低缴存比例或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符合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缓交试点政策条件的,仍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吸纳大龄人员就业住房公积金缓交试点的通知》(湘建金〔2016〕11号)规定执行。
三、几点要求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对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进行自查、调整和补缴。凡职工缴存比例低于5%或月缴存额低于128元(包括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的,须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资金运行情况的预测分析,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预防资金流动性风险;要重点审核各单位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和个人信息,并及时纠正;要对没有及时进行调整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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