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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17-05-08 00:30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28项)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2、《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3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省管建筑工程项目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九条第二款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4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行政许可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
    第二款 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2、《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土管部门负责防空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5 对城市新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子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6 对不按规定建设、拆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设备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它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7 对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擅自移交、迁移、重装防空警报设施;阻挠或者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的;(二)擅自移交、迁移、重装防空警报设施的;(三)阻挠或者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8 对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少于规定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9 对违反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一)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未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给与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审查的由人防部门给与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单位未经规定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由人防部门给与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建设单位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质量认可将人防工程交付使用的由人防部门给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10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行政征收     1、《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笫十六条 易地建设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定。人防主管部门认定质量合格的,出具质量合格的认可文件。认定质量不合格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拒绝补救或者确实无法补救的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11 责令停止侵害人民防空设施(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通信设施) 行政强制     《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12 对造成人防设施毁损责令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     1、《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禁止下列侵害人防工程的行为:(一)擅自拆除、改造、毁坏人防工程;(二)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口和进排风竖井;(三)在人防工程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矿、挖砂、爆破、打桩:(四)向人防工程及其孔口保护范围排放废液、废气和倾倒固体废弃物;(五)在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13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行政强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14 办理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 行政确认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凡属于本规定第三章规定形成的国有资产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应由占有、使用其资产的单位按规定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人防部门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实行行业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证》。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15 人防工程的认定 行政确认     《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未取得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16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负责。有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17 对单位的人防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土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18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千时开发利用工作。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19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帐卡的建立及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帐卡的建立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0 检查承揽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行政检查     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条第十一款 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人民防空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
    2、《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 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讨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1 人民防空工程档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利     1、《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档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2、《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内,将竣工图平战功能转换图及相关资料,体检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国家人防重点城市、自治州人防主管部门存档。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2 单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利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第九条 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在地面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层数等事项。单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持竣工验收报告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凭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坐落位置,层数等事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3 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备案 其他行政权利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4 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规划实施、建设设置、验收、维护抢修、管理、备案) 其他行政权利     1、《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土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2、《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防空通信建设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防护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编制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和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5 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进行指导和监督 其他行政权利     《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 重点防护目标的防护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防护目标防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6 人防工程的认定、监督检查和有关产权的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权利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认定、监督检查和有关产权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7 保障人防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的审查 其他行政权利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必须采取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8 战时统一安排使用人防工程 其他行政权利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者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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