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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17-05-08 00:45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县司法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16项)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吊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 行政处罚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可以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一)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二)具有法学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或者在国家机关专职从事法制工作满二年的;(三)具有非法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或者在国家机关专职从事法制工作满五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止执业、停业整顿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决定
县司法局  
2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县司法局  
3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 县司法局  
4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 县司法局  
5 法律援助审批 行政给付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决定援助的,应当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对不予援助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
县司法局  
6 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质量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3、《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依法履行法律
县司法局  
7 委托人与基层法律服务所争议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涉及委托人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发生争议的投诉,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调处解决;涉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县司法局  
8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进行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依据聘用合同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调处。 县司法局  
9 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接待站(点)、变更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县司法局  
10 律师执业证收回 其他行政权力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一十五条 律师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的,由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注销。 县司法局  
11 缴存律师停业期间执业证 其他行政权力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一十三条 律师受到停业执业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送达处罚决定时扣缴被处罚律师的执业证书处罚期满予以发还。 县司法局  
12 收回《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补发或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其他行政权力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原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
县司法局  
13 受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处分决定不服或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其他行政权力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涉及本人的处分、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损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接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经查证确属基层法律服务所处理错误、不当的或者侵权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该所予以纠正。 县司法局  
14 缴存公证机构停业整顿期间执业证书 其他行政权力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公证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停业整顿期间,应当将该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县司法局  
15 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纪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县司法局   
16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其他行政权力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121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本行政区域
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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