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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17-05-08 00:30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93项)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民办培训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七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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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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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职业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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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行政许可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制度,并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布审批程序、期限和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 未经许可和登记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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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或者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或者以人力资源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2、《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或者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或者以人力资源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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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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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服务台账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 职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 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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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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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7 劳务派遣单位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骗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号)第三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9 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第1号)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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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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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用人单位未保存(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3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4 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5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6 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人员体检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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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招用无资质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8 违反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9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九)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0 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1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未足额提取、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2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3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 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4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5 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6 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第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7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第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8 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9 人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进行误导宣传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人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进行误导宣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0 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人才中介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人才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1 对违反的劳动规章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八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2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3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逾期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4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和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5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6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7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8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1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9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0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1 缴费单位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2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形事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3 以实施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4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5 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6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7 以实施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办学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8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9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出资人违反规定取得回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0 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1 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2  对职业介绍机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职业介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3 对用人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4 责令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5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6 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中,对可能被转移、隐藏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7 社会保险基金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第三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8 社会保险基金给付 行政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8 社会保险基金给付 行政给付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9 职工工伤认定 行政确认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0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1 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确认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2 对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举报人的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3 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 行政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4 对劳动保障相关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五)(六)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第十四条第一款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5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6 工伤事故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二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用人单位应当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其他原因造成的轻伤事故和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于事故发生后或者接到职业病诊断书3日内报告;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在上述时间内报告的,应当于障碍消除后3日内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台帐,予以登记。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7 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合同审查、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8 社会保险稽核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9 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1、《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0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其他行政权力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1 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审核认定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2、《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2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 其他行政权力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3 劳动用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求职者报名登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被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自录用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用人单位与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办理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
85 社会保险参保、变更、注销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1号)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6 缴费基数稽核 其他行政权力     1、《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险部令第16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7 劳动能力鉴定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省和省直及设区的市、州应当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为:制定和修改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办法和规范;听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协调和处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大问题;监督指导下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总结推广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经验等。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8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第六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9 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 其他行政权力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0 对未依法支付两倍工资或赔偿金的责令支付 其他行政权力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1 对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令改正 其他行政权力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2 对非法用工单位拒不支付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的责令限期改正 其他行政权力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七条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3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1、《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实行分级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申请定点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有效。
    2、《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湘劳社发〔1999〕285号)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4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其他行政权力     1、《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三、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六)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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