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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审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17-05-08 00:39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县审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18项)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审计局  
2 被审计单位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审计局  
3 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条款。 县审计局  
4 封存被审计单位帐册、资料和资产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县审计局  
5 暂停拨付、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
县审计局  
6 财政收支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
县审计局  
7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2、《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二条 本省的国家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  
8 事业组织的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  
9 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  
10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九条 机关、群众团体、事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
县审计局  
11 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2、《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地方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县审计局  
12 企业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2、《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  
13 外资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  
14 内部审计工作业务监督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4、《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
县审计局  
15 其他事项审计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  
16 专项审计调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县审计局  
17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核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县审计局  
18 被审计单位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建议整改落实的督促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机关主要检查或者了解下列事项:(一)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二)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三)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四)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
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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