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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10003/2022-58278 文件编号: 邵东政办发〔2022〕12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东市
发文日期: 2022-10-0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10-08 有效期: 2024-10-07 23:55:35

SDDR-2022-01007


邵东政办发〔202212

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市直有关单位:

《邵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8     

(此件主动公开)


邵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杜绝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等现象,节约财政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投资和建设的各类工程、设备及维修项目。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含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

(二)上级安排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国债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主权外债资金或对政府的捐赠款;

(四)通过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所筹集的政府承诺偿还的资金;

(五)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PPP)引进的、政府参股投资的资金;

(六)各乡镇(街道、场)、园区、市直各部门以财政投资、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工程量清单的调整、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新增不可预见工程或突发工程暂定材料及新型材料价格的签证等。

合同已明确约定的政策性人工工资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邵阳工程造价文件》有发布价的红砖、砂石、水泥、钢材、柴油、水费、电费等主材)、工程奖罚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化,不列入本办法规定的工程变更范围。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增加工程造价必须重新招投标的,从其规定,不适应本办法变更工程造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

第五条 成立邵东市工程变更联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联审小组”),对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进行联审管理。联审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主任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办联线副主任、市住建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发改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财评中心、经开区管委会、经开区城北片区管理办等相关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审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审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办联线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工作人员从联审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专职从事联审工作。

市纪委监委应加强对联审工作的监督,对联审中存在的违纪问题及时进行问责。

第六条 对项目的单项工程变更,原则上每月集中联审一次,在联审过程中,联审小组应先进行现场踏勘,在听取相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程序简便的原则提出联审意见。

第七条 联审办应建立工程变更联审情况通报制,建立工程变更台帐,每半年对工程变更会审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经联审小组组长审签后按规定报相关领导,其中变更增补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或全年变更项目超过5个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告市政府和市纪委监委。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及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变更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九条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联审小组的相关职权、职责明确如下:

(一)建设单位:对本单位确定的工程变更内容负责,加强工程变更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针对工程变更自行分析原因报其行业主管部门;

(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对工程变更理由、技术方案、变更金额等的联审负责,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变更原因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联审小组的职责:对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和工程变更审查负责;

联审小组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能职责互不影响,联审小组仅对工程变更事项进行内部审查,工程变更事项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的,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市审计局应健全审计制度,对本办法规定工程变更审批前应当审计事项、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结)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好各自行业内从业的施工、勘察、设计、造价、监理单位。因施工、勘察、设计、造价、监理单位原因造成重大变更或签证的,各行业主管单位应将情况及时报送至市住建局。

第十二条 市财评中心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跟踪评审,及时向联审小组出具造价评审(初步)意见。

第十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项目责任人是指市委、市政府发文确定的对市重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人;其它政府投资项目,除以会议纪要等形式确定项目责任人外,一般由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任项目责任人。

第十四条所有工程变更,包括建设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方提出的申请,均由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变更事项提交至联审办备案或审查。需审查的,由联审办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提供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变更概算书,变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办法;

(三)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四)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五)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

(六)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七)重大设计(施工)方案调整(占增加造价部分50%以上或单项增加20万元以上)的专家论证和原审批部门审核文件;

(八)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必要的附图、计算资料;

(九)工程变更会审表;

 (十)审计结论(工程变更金额在原合同金额10%以上);

 (十一)纪检监委机关处理意见(变更金额超合同金额10%以上且累计增加工程预算造价在500万元以上);

(十二)联审小组要求说明的其它情况。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原预算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原预算已有的价格确定工程变更造价;

()原预算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确定工程变更造价;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变更时的定额和计价取费依据确定工程变更造价。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预计在原合同金额10%以下且累计增加工程预算造价不超过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方等)会商并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实施,同时将工程变更事项报联审办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预计在原合同金额10%以下且累计增加工程预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工程变更确认手续:

(一)变更申请。建设单位向联审办提出工程变更事项,提交变更资料和填写项目变更会审表。

(二)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对变更理由、技术方案、变更金额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优化论证。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组织对变更方案进行优化论证,综合论证后将书面变更方案和增补造价金额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

(四)现场踏勘。联审办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小组相关成员、专家和项目建设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工程师进行现场踏勘,提出踏勘意见。

(五)造价评审。市财评中心根据优化后的变更方案以及联审小组踏勘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委派项目跟踪评审员进行现场察看,对变更事项提出增(减)造价评审意见。

(六)小组联审。联审办组织小组成员集体对项目变更进行会议联审,建设单位必须到会说明工程变更有关情况,通过联审形成会审意见。

(七)实施变更。联审办将会审意见形成文字纪要后报常务副市长批准,再印发给项目建设单位。变更事项未获批准的,联审办应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预计在原合同金额10%以下且累计增加工程预算造价在2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按第十七条的规定程序办理通过后,再由建设单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预计在原合同金额10%以上或累计增加工程预算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先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论提出概算调整意见,再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中工程变更预计累计增加工程量超过原核定概算10%以上且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上的,先按省发改委、省纪委、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违规超概算问题责任追究的指导意见》进行责任追究,再按第十八条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所有按本办法应由联审小组进行会审的工程变更,必须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方和现场质量监督员要严格按批准文件进行施工和监督,不得擅自扩大工程变更范围,严禁先实施后申报。对先实施后申报的项目要报市纪委监委。

第二十一条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生命及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为保证生命和工程安全,建设单位可会同施工方采取抢险和控制局面的必要措施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报告报联审办,经联审小组会审后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工程施工前,应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工作,细化和完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建设单位在通过招标或比选确定设计、勘察、监理、造价等单位时,应将下列条款写入招标或比选文件中以及正式合同内:  

(一)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每一个钻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5%。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5%以内的,勘察费减半支付。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5%以上的,不支付勘察费。

(二)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价5-10%(含5%、不含10%)的,扣除30%的设计费。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15%(含10%、不含15)的,设计费减半支付。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5%以上的,不支付设计费。

(三)因预算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价5-10%(含5%、不含10%)的,扣除30%的预算编制费。因预算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15%(含10%、不含15)的,预算编制费减半支付。因预算错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5%以上的,不支付预算编制费。

(四)监理单位弄虚作假、超越权限,导致虚增工程量、多计价款的,统一严格按市监理库计费考核标准考核,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或做出库处理;给项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通过联审小组联审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增加造价部分需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才能按比例支付。

(六)勘察、设计、造价、监理单位在工程审计结算前至多支付服务费用的70%

出现以上情况造成需扣除(收回)的勘察、设计、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

第二十三条 联审小组对每个项目工程变更原则上只会审一次(特殊情况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会审:

(一)建设单位对需变更会审的项目未事先报告而造成变更已全部实施的;

(二)已通过一次会审,又再次要求会审变更的;

(三)变更事项发生时间或项目竣工验收已经过去一年以上的;

(四)没有做好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组织施工而导致工程变更造成损失的;

(五)勘察、设计应公开招标而没有公开招标的;

(六)不签订合同就开工建设的;

(七)对工程计量、签证、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工程现场监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

(八)没有以合同形式明确与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或没有采取有效监管措施造成损失责任不明,或对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而不追究责任的;

(九)对工程变更项目不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个人擅自表态同意实施的;

(十)对自行实施应报告而未报告的变更项目批准支付工程款或进入竣工结算的;

(十一)对不按要求向联审小组、市财评中心提供所需资料的;

(十二)建设单位擅自修改设计提高建设(装修)标准造成变更的。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投标时,应将本办法的要求和参与工程变更事务所需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列入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确保对项目质量、安全、变更及投资效益的控制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于建设单位违反上述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造成工程变更需要追究责任的,联审小组应将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变更金额超合同金额10%以上且累计增加工程预算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先由市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问责并出具意见后,方能由联审小组会审纳入变更程序。对因工程变更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追责。

  第二十七条 对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因失职造成工程变更,导致项目投资失控或浪费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将在市场信用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相应处理,并责成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扣减责任单位的违约金及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由于建设单位及联审相关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以规避变更审批,未按本办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或应追究相关单位责任而未追究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提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不足、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邵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会审表

2.邵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审小组会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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