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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天宏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3-20 17:32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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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邵东自资罚决2026〕2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天宏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770092271R

    址:湖南省邵东市廉桥镇楮塘村

经查,公司超批准范围,擅自占用邵东市廉桥镇楮塘村10组的村集体土地,于2014年初动工建设食堂、硬化水泥坪及围墙,2016年12月建成。经邵东市自然资源地理规划信息中心实地测绘,你公司超批准范围所建食堂、硬化水泥坪及围墙占地总面积553㎡,其中:建筑占地212㎡,2层建筑总面积424㎡;水泥硬化面积277㎡;绿化及围墙64㎡

经套合邵东市国土空间规划图,你公司所占的土地中489符合国土空间规划,64㎡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你公司行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

2.询问笔录(申);

3.现场勘测笔录和执法红线图;

4.2017年邵东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5.2024年邵东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6.“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套合示意图(局部);

7.卫星云遥对比截图;

8.湖南省天宏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情况说明;

9.法定代表人申祥身份证复印件;

10.已取得的用地手续(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

我局已于2026年1月30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2026〕01-30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6〕01-30号),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后,将非法占用的廉桥镇楮塘村10组土地553㎡退还给该村集体,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占212㎡2层建筑总面积424㎡,水泥硬化占地面积277㎡);

2.拆除非法占用64㎡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上的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3.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有林地80㎡及村庄用地473㎡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贰拾伍元整(小写:1382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账号:43001540065052500525,户名:邵东市财政局国库管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邵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曾学军、唐玮

话: 0739-2728796

址: 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建设中路202号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63月13

相关法律、法规及省裁量权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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