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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邵东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邵东农(渔政)罚〔2025〕1号)

发布时间:2026-02-26 10:00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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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邵东农(渔政)罚〔2025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违法主体类别

个人

违法主体名称

刘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刘某某分别于20231225日与2024119日,两次参与其丈夫贺某某(刑事另案处理)等人使用电鱼的破坏渔业资源方法在我市附近水域捕捞,主要负责开车运送工具与人,并进行销售。售卖渔获物后将获利与同伙赖某某平分,个人分别获利1960元、3150元,共计5110元。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有关规定,使用电鱼的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当事人的捕捞工具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其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捕捞渔获物价值五千元以上属于《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湘农发〔202565号)第十二条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两次获利的违法所得5110元,系与丈夫贺某某(已刑事判决)共同违法所得,已被邵东市人民法院没收执行。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关于渔业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第二款中规定的调查处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渔获物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证确属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的,应当依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的规定与《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依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四、渔业渔政,序号7,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裁量阶次:从重处罚;适用条件: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造成严重渔业资源损害或者渔业污染事件,违法影响较大的,或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五千元以上的;或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或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或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或逃避、抗拒检查的;或有其他从重情形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二万一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四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贰万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广场社区金鸡路316号)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微信扫描缴款二维码(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缴纳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邵东市农业农村局于20262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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