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市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 > 行政处罚

2026年邵东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邵东农(渔政)罚〔2025〕3号)

发布时间:2026-03-18 11:00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分享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邵东农(渔政)罚〔20253

案件名称

姜某某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违法主体类别

个人

违法主体名称

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

2025121919点半,当事人姜某某在邵东市魏家桥镇老石湾村邵水河大弯里地段使用竹筏下河放刺网(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捕获本地常见经济鱼类鳜鱼及鲮鱼各一尾,重1.02千克,均是本地常见经济鱼类,没有国家保护动物,价值为35-50元。

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有关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定。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第一款第一项依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四、渔业渔政,序号9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不超过九千元的罚款”之规定,因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积极修复生态环境,自愿接受行政处罚,没有销售与违法所得,行为后果情节轻微,本机关给予从轻处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1.02千克渔获物(已放生);2、罚款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广场社区金鸡路316号)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微信扫描缴款二维码(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缴纳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邵东市农业农村局于20263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邵东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东市数据局 |

备案/许可证编号:湘ICP备14000179号   湘公网安备 43052102000153号

网站标识码:4305210003   邮箱:sdszfwz@126.com   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739-2662722(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