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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邵东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邵东农(肥料)罚〔2026〕1号)

发布时间:2026-02-12 11:40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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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邵东农(肥料)罚〔2026〕1号

案件名称

邵东市简家陇镇梅姨种子店廖某某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违法主体类别

个体工商户

违法主体名称

邵东市简家陇镇梅姨种子店

违法主体

组织机构代码

92430521MA7CDBHF2N

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经营者)

廖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5月31日从邵东市某某种业进购了2包(共80kg)湘某牌生物有机肥,将该肥料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分装成规格1kg的小袋,通过抖音平台“萌某种业”店铺进行销售,销售时包装上未附标签。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店铺销售数据,实际成交共30单,销售所得计309.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四、肥料,序号6,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生产、销售肥料不超过5吨的,或货值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具体处罚标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的肥料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30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广场社区金鸡路316号)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微信扫描缴款二维码(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缴纳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邵东市农业农村局于2026年2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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