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市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茂森木材加工厂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12-29 17:58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自然资源局
分享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邵东自资罚决(2025)17号

邵东市茂森木材加工厂有限公司

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邵东市黑田铺镇乘梧村14组的村集体土地,先后分别于2017年4月和2023年4月建设厂棚。经邵东市自然资源地理规划信息中心实地测绘,你公司占地总面积9022㎡,其中:邵东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3月20日对该公司已处罚779㎡(邵东自然资罚决[2024]10号);未处罚面积8243㎡,其中:

一、2017年动工面积5947.4㎡:钢结构厂棚3982.5㎡、硬化面积1240㎡、未硬化面积717.4㎡、水池面积7.5㎡;套合邵东市2016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水田727.5㎡、其他园地5219.9㎡。

二、2023年动工面积2295.6㎡:钢结构厂棚面积1843.8㎡、砖房面积20.5㎡、硬化面积431.3㎡。套合2022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全部为采矿用地。

特别说明:邵东市自然资源局已于2024年3月20日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779㎡土地作出处罚(邵东自然资罚决〔2024〕10号)。本次未处罚面积为8243㎡(9022㎡-779㎡)。

在上述未处罚面积中,2023年动工的硬化面积431.3㎡已在本次处罚决定前恢复土地原状,不再纳入罚款计算面积,但属于违法事实的一部分。

经套合邵东市国土空间规划图,你公司所占的土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你公司行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

2、询问笔录(李子雄);

3、现场勘测笔录;

4、2016年邵东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23年邵东市土地利用现状图

5、邵东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套合示意图(局部);

6、邵东市茂森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执法红线图;

7、邵东市空间规划成果图;

8、邵东市茂森木材加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9、卫星云遥影像图;

10、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自然资罚决[2024]10号);

我局已于2025年12月5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均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规[2019]5号)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黑田铺镇乘梧村14组土地8243㎡退还给该村集体(其中431.3㎡已恢复原状,不再实际腾退),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在违法占用符合邵东市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上新建的两个一层钢结构厂棚及砖房一栋(两个钢架棚占地面积5826.3㎡,建筑面积5826.3㎡;砖房一栋占地面积20.5㎡,建筑面积20.5㎡),没收新建的构筑物占地面积1678.8㎡(水池占地面积7.5㎡、水泥坪占地面积1671.3㎡)。2、对违法当事人于2017年非法占用土地面积5947.4㎡:其中耕地(水田)727.5㎡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罚,计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伍拾元整(727.5*20=14550);非耕地(园地)5219.9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柒万捌仟贰佰玖拾捌元伍角(5219.9*15=78298.5);合计玖万贰仟捌佰肆拾捌元伍角(14550+78298.5=92848.5)。3、对违法当事人于2023年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1864.3㎡非耕地(采矿用地),按每平方米201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叁拾柒万肆仟柒佰贰拾肆元叁角(1864.3*201=374724.3)。以上两项(第2项及第3项)罚款共计人民币肆拾陆万柒仟伍佰柒拾贰元捌角(92848.5+374724.3=467572.8)。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账号:43001540065052500525,户名:邵东市财政局国库管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邵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曾学军、唐玮

电话:0739-2728796

地址: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建设中路202号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512月22

相关法律、法规及省裁量权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6、《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规[2019]5号)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邵东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东市数据局 |

备案/许可证编号:湘ICP备14000179号   湘公网安备 43052102000153号

网站标识码:4305210003   邮箱:sdszfwz@126.com   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739-2662722(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