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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佑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1-21 17:21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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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自资罚决字(202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佑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经批准,2025年7月至2025年10月期间,擅自在邵东市斫曹乡和塘坪村、雄鹰村、长流村、岩泉村、梧桐村、金盆村、堤塘村内非法占用土地用于修建邵东市天台山风电场项目临时便道。经邵东市自然资源地理规划信息中心实地测量,共占用土地面积4974.91㎡。经套合邵东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套合示意图(局部图),邵东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根据邵东市天台山风电场项目执法红线图,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通过我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监督股在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一张图系统查询,邵东市斫曹乡堤塘村耕地等级为8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和邵东市天台山风电场项目执法红线图;

4、2024年邵东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5、邵东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套合示意图(局部);

6、湖南佑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邵东市天台山风电场项目一期土建施工合同;

9、关于邵东市天台山风电场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湘政地〔2025〕1029 号)。

我局已于2026年1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邵东自资罚告202601-1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东自资罚听告202601-14号),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自愿放弃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提出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22〕1号)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将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4974.91㎡土地退还给斫曹乡村集体组织(具体分属情况如下:和塘坪村3297.8㎡、雄鹰村1.65㎡、长流村97.27㎡、岩泉村49.05㎡、梧桐村344.38㎡、金盆村592.96㎡、堤塘村591.8㎡)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面积4384.29㎡:(其中农村道路3311.33㎡、农村宅基地202.04㎡、公路用地1.18㎡、坑塘水面121.31㎡、裸岩石砾地592.96㎡、其他园地155.47㎡)处每平方米20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捌拾玖万捌仟柒佰柒拾玖元肆角伍分(小写:898779.45元);

2.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旱地590.62㎡:其中基本农田93.38㎡处每平方米80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壹佰柒拾元玖角(小写:75170.9元);一般耕地497.24㎡处每平方米40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壹仟叁佰捌拾贰元贰角(小写:201382.2元)。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陆仟伍佰伍拾叁元壹角(小写:276553.1元);

以上两项(第一项、第二项)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柒万伍仟叁佰叁拾贰元伍角伍分(小写:1175332.5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账号:43001540065052500525,户名:邵东市财政局国库管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曾学军、唐玮            

    0739-2728796            

  址: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建设中路202号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60116        

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低等处6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中等处7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高等处8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优等处 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1-4等为优等、5-8等为高等、9-12等为中等、13-15等为低等(下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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