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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德仁矿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12-11 16:19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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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邵东自资罚决(2025)10号

邵东市德仁矿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1111日对你公司涉嫌非法开采砖瓦用页岩矿和砂岩矿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22年3月至2022年11期间在邵东市流光岭镇秀才村非法开采砖瓦用页岩矿及砂岩矿,湖南省资源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勘查估算:开采总面积3593㎡;开采砖瓦用页岩矿控制资源量9083t(3865m³);开采砂岩控制资源量59520t(25328m³)。根据邵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邵东价认定218),开采的砖瓦用页岩矿市场单价位6.5元/吨,市场价值伍万玖仟零叁拾玖元伍角(¥59039.5)开采的砂岩矿市场单价3.2元/吨,市场价值壹拾玖万零肆佰陆拾肆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开采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开采现场照片;

2、询问笔录(████、朱██、尹██);

3.邵东市德仁矿业有限公司在其砖厂流光岭镇秀才村非法开采砖瓦用页岩矿资源量估算书和邵东价认定(2024年218号);

4.采矿许可证2019年8月25已到期

5.营业执照

6.法人代表身份证

7.流光岭镇秀才村情况证明;我局已于2025121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自愿放弃了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在邵东市流光岭镇秀才村的非法开采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堆放在现场的砂岩矿45671吨。

2.没收当事人非法开采并使用的矿产品价值折合人民币玖万玖仟捌佰叁拾玖元伍角(59039.5+40800=99839.5),其中:页岩矿9083吨折合人民币伍万玖仟零叁拾玖元伍角(9083×6.5=59039.5);砂岩矿12750吨折合人民币肆万零捌佰元整(12750×3.2=40800)。

3.对当事人按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折合人民币贰拾肆万玖仟伍佰零叁元伍角(其中:页岩矿9083吨折合人民币伍万玖仟零叁拾玖元伍角;砂岩矿59520吨折合人民币壹拾玖万零肆佰陆拾肆元)26%的标准处以罚款,计罚人民币陆万肆仟捌佰柒拾元玖角一分(249503.5×26%=64870.91)。

以上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及第三项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陆万肆仟柒佰壹拾元肆角壹分(99839.5+64870.91=164710.41)。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账号:43001540065052500525,户名:邵东市财政局国库管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曾学军、唐玮

电话0739-2728796

地址: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建设中路202号

邵东市自然资源     

202512月10    

相关法律、法规及省裁量权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5.《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5%以上4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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