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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邵东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邵东农(农药)罚〔2025〕5号)

发布时间:2025-11-28 08:47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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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邵东农(农药)罚〔2025〕5

案件名称

姚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违法主体类别

个人

违法主体名称

姚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9月13日,茶陵县森林公安局因当事人经营老鼠药(即农药“杀鼠剂”),以当事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向茶陵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茶陵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且系初犯、积极退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株茶检刑不诉〔2025〕22号),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2025年7月28日,本机关收到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株茶检刑行意〔2025〕9号),该意见书建议本机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本机关。经查,自2023年3月至被茶陵县森林公安局查获,当事人在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朱某处进购5种老鼠药,并以赚取差价的形式销售给卢某某、卢某等人。当事人进购老鼠药的货款共计

主要违法事实

81011元,从中获利16000元,其进购的老鼠药均已在被茶陵县森林公安局查获前销售完。据此计算出当事人销售老鼠药的货值金额和销售所得均为97011元。当事人已主动向茶陵县公安局退缴了16000元的获利。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0;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五万元以上;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且已主动退缴了16000元的获利,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81011元(扣除违法所得中已退缴的获利);2.处(货值金额七倍)罚款679077元。罚没款合计76008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广场社区金鸡路316号)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微信扫描缴款二维码(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缴纳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邵东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11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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