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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周官桥乡敬老院)

发布时间:2025-11-18 15:38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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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自资罚202506

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单位:邵东市周官桥乡敬老院

法定代表人:杨杰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5210957377766

    址:邵东市周官桥乡胜利村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周官桥乡胜利村村集体的土地建设周官桥乡敬老院(以下称医养中心)。经邵东市自然资源地理规划信息中心实地测量,共占用土地7603㎡(地类为:果园514㎡、乔木林地1821㎡、采矿用地4726㎡、农村宅基地542㎡)。经套合邵东市“三区三线”成果,该医养中心所占土地位于“三区三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也没有触及生态保护红线,该宗用地符合邵东市周官桥乡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邵东市周官桥乡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人杨杰辉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邵东市周官桥乡敬老院,杨杰辉为湖南邵东市周官桥乡敬老院法定代表人。

2.周官桥乡人民政府关于该医养中心土地权属问题的《说明》1份、法人代表杨杰辉《询问笔录》1份、旁证周官桥乡民政办主任罗《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医养中心土地权属的事实。

3.该宗地《违法用地红线图》1份,证明邵东市周官桥乡敬老院建设的医养中心非法占地面积为7603㎡。

4.该宗地地籍认定材料1份,证明邵东市周官桥乡敬老院非法占用的7603㎡土地为邵东市周官桥乡胜利村村集体土地,地类为园地、林地、采矿用地等。

5.邵东市周官桥乡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1份,证明邵东市周官桥乡敬老院修建医养中心非法占用的7603㎡土地位于村庄建设区范围,符合邵东市周官桥乡国土空间规划。

6.现场勘测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实该医养中心的现状。

7.卫星云遥2019年四季度、2020年一季度、2022年8月影像图,杨杰辉和罗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从2019年年底连续至2022年3月1日以后,适用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文件。

我局已于2025年10月2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2025年11月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第4.3.3(2)项的规定,本案线索移送邵东市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7603㎡土地退还给周官桥乡胜利村村集体组织,同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周官桥乡敬老院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中:建筑占地891㎡,建筑总面积3100㎡;水泥硬化占地面积3468㎡;绿化3244㎡);

2.对周官桥乡敬老院非法占用的果园514㎡,处每平方米11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6540元;乔木林地1821㎡,处每平方米11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00310元;采矿用地4726㎡,处每平方米11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19860元;农村宅基地542㎡,处每平方米11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9620元。(4项共计罚款人民币83633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账号:43001540065052500525,户名:邵东市财政局国库管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远明、姜政道

电话0739-2728796

地址: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建设中路202号

附: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10日


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及

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5.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需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务责任的,应当提出将问 题线索向纪检监察、任免机关移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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