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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邵东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邵东农(农药)罚〔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09-30 10:48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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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邵东农(农药)罚〔2025〕2号

案件名称

邵东市大禾塘壮志日用百货批发店安某某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经营劣质农药案

违法主体类别

个体工商户

违法主体名称

邵东市大禾塘壮志日用百货批发店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92430521MA7ADBM342

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经营者)

安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

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着标称湖南九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9桶九喜蚊香,标注保质期2年。其中:6桶蚊香的可追溯电子信息码被墨水样的东西遮盖,不能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其余3桶蚊香已超过质量保证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蚊香不能扫描识别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信息,应认定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当事人销售上述蚊香的行为违反了《农药

主要违法事实

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蚊香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和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7;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序号:14: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且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小,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超过质量保证期的蚊香等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九喜蚊香9桶;2.没收违法所得307元;3.罚款7000元。罚没款合计730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广场社区金鸡路316号)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微信扫描缴款二维码(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缴纳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邵东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9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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