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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邵东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邵东农(动监)罚〔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9-29 10:14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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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邵东农(动监)罚〔2025〕1号

案件名称

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案

违法主体类别

个人

违法主体名称

姜某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7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邵东市牛马司镇某某村姜某住宅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住处猪舍内存有9头生猪。当事人承认上述生猪系其购买,用于饲养后再销售,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遵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4700.0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广场社区金鸡路316号)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微信扫描缴款二维码(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缴纳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邵东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9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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