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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邵东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邵东农(肥料)简罚〔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10-21 08:45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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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邵东农(肥料)简罚〔2025〕1号

案件名称

邵东市简家陇镇玉粮百货店李某某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的肥料案

违法主体类别

个体工商户

违法主体名称

邵东市简家陇镇玉粮百货店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92430582MAERFN9GX5

违法主体名称

李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

根据网上信访举报线索,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位于邵东市宋家塘街道鑫牛凯旋城*栋*单元601室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阳台木桌上摆放的红色塑料袋内装有230包标有“有机料”字样的产品。经调查,上述产品系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粮子的小店12”店铺销售的碳铵氮肥小包装肥料,但包装上未附有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计销售所得4.8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之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交代违法事实,当即将上述产品链接下架,认错态度好。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之规定,本机关当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10元。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广场社区金鸡路316号)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微信扫描缴款二维码(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缴纳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邵东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1010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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