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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邵东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邵东农(植物检疫)罚〔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9-30 10:51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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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邵东农(植物检疫)罚〔2025〕1号

案件名称

邵东市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擅自调运植物(柚子苗)案

违法主体类别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违法主体名称

邵东市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91430521MA4RXD6F5X

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经营者)

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

根据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线索,本机关执法人员、市植保植检站人员于2025年7月7日对当事人位于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办事处某某村8组的生产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点其中一个钢架大棚摆放盆栽柚子苗约2000株。经查,当事人将自己育种的该种柚子苗通过其抖音店铺进行销售,但柚子苗在调运之前没有经过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和第二款“罚款按以下标准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lO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植物检疫):“序号:4;违法情节:属经营活动行为,未引起疫情扩散的;裁量标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最低不能少于三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下架涉案商品链接,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31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广场社区金鸡路316号)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微信扫描缴款二维码(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缴纳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邵东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9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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