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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邵东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邵东农(兽药)罚〔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7-24 15:49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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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邵东农(兽药)罚〔2025〕1号

案件名称

邵东市大禾塘瑾辉生活超市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案

违法主体类别

个体工商户

违法主体名称

邵东市大禾塘瑾辉生活超市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92430521MADL3KH761

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经营者)

羊永辉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邵东市大禾塘瑾辉生活超市羊永辉购进了犬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和犬细小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各一盒,共两盒(每盒10份),包装上标识“用于体外定性检测犬粪便样本物中的犬冠状病毒抗原用于体外定性检测犬粪便样本中的犬细小病毒抗原,包装上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号、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已销售犬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1份和犬细小病毒抗原检测试剂4份,每份售价19.8元,共销售所得为99元。主动上交了犬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9份,犬细小病毒抗原检测试剂6份。以上兽药货值金额共计396元。经营场所没有发现其它兽药,当事人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销售的“犬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和犬细小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一项“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之规定,认定为兽药。该兽药未取得兽药批准文号,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假兽药。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且经营的兽药为假兽药,系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个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和经营假兽药,都是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罚,依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序号:1;违法情节:初次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未造成损失的;裁量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初次违法,货值金额较小,且主动上交涉案兽药,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积极配合调查,责令停止经营兽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15份(犬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9份,犬细小病毒抗原检测试剂6份);2.没收违法所得99元;3.处货值金额(396元)2倍的罚款792元整。罚没款合计89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广场社区金鸡路316号)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微信扫描缴款二维码(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邵东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7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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