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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环罚字 [2019]72号

发布时间:2019-12-05 14:54 信息来源: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责任编辑:

邵东县新隆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MA4LU9JB2B

法定代表人:曾**

地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九龙岭镇曾家冲村8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9  1114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于2019年9月在九龙岭镇曾家冲村8组原华泰龙公司场地内新建了一条混凝土生产线,已安装搅拌楼、传动带、进料仓,场地硬化面积约1000平方米,搅拌楼下方已建废水沉淀池1个,生产设备为二手设备,购买及安装共计88万元,加上场地硬化及沉淀池等共计投资120万元,新建的混凝土生产线没有办理环评,没有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即开工建设,属于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              

以上事实,有  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 20191120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环罚告字 [2019]72)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环罚听告字 [2019]72)告知你(单位)享有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放弃听证、放弃陈述申辩,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环罚告字 [2019]7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环罚听告字 [2019]72)、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送达回证》、《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申明》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处项目总投资额的3%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邵东县支行    户名: 邵东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4300 1540 0650 5250 052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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