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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邵环停字 [2019]31号

发布时间:2019-12-25 11:01 信息来源: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责任编辑: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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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证:43052119830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521600636002

地址:  邵东火厂坪填浩然村三组

我局于2019  9月28日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邵东火厂坪填浩然村三组建设制砂、洗沙项目,于2019年3月份进行了升级改造,2019年5月完成升级改造并投产,现建有一条制砂、洗沙生产线该项目一共投资210万元,(其中压淤机等配套设施投资100万、制砂机20万、废水处理设施10万、其他设备50、基建30万)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责令你(单位)(于 201910 3日之前)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以暗查的方式进行复查,(逾期)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拘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邵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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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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