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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邵环罚字 [2019]54号

发布时间:2019-12-25 11:01 信息来源: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责任编辑: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邵东县润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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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9  9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对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沙石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9年9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环罚告字 [2019]5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环罚听告字 [2019]5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听证申请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环罚告字 [2019] 5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环罚听告字 [2019] 54号)、《邵东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违法情节的规定;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邵东县支行   户名:邵东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4300 1540 0650 5250 0525 (原邵东环保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邵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塔区人民法院

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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