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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环罚字 [2019]62号

发布时间:2019-11-07 18:19 信息来源: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责任编辑:

邵东县麒麟采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0791768411

负责人:罗建华

地址:    邵东县灵官殿镇留传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9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采取洒水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10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环罚告字 [2019]6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环罚听告字 [2019]6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听证申请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环罚告字[2019]6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环罚听告字 [2019]62号)、《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邵东县支行    户名: 邵东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4300 1540 0650 5250 052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环保局或者向邵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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