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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邵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2 16:54 信息来源:邵东市 责任编辑:邵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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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的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征地补偿标准政策过渡期内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邵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补偿区域划分的批复》(邵政函〔2018〕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特制定新的《邵东市征地补偿标准》,并发布《邵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邵东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该《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1.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2.征地补偿片区等级区域划分按照邵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补偿区域划分的批复》(邵政函〔2018〕39号)文件规定,维持不变。

3.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规定的新标准(以下简称“省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省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省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省标准的0.8倍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省标准的0.6倍执行。

4.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邵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东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东政发〔20192号)文件执行。

5.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三、《通知》的修改完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八条:“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以下简称“新标准”),第四点:“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作出相应调整,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第六点第二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依法依规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落实工作,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3.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征地补偿标准政策过渡期内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我省征地补偿标准自2018年1月1日实施,2018年5月8日由省人民政府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以下简称“原标准”)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2021年5月8日我省征地补偿标准需调整或重新公布”,“我省征地补偿标准政策过渡期内,明确参照湘政发〔2018〕5号文件标准补偿,并承诺在我省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实施后,按新标准依法追加补偿,即可申请土地征收”。

4.邵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补偿区域划分的批复》(邵政函〔2018〕39号),该文件2018年1月1日执行的2018年6月19日公布的,已超过三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区片等级区域划分需调整或重新公布,并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5.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邵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东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东政发〔20192号)文件执行。

6.根据新标准文件的规定,新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邵东市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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