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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03 16:03 信息来源: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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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发〔202012

邵东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市直各单位,省、邵阳市驻邵各单位

   《邵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29        

(此件主动公开)


邵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大力实施质量兴企、名牌强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推动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邵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邵东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邵东登记注册、有广泛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省内、市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评选范围涵盖工业产品、工程建设、旅游、服务、种植、养殖、社会发展等行业。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定获奖单位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要求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长授权,设立邵东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委员由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局、市司法局(违法行为审查)、市应急管理局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等单位负责人及聘请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奖励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为: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实施指南,受理申报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度根据申报单位的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邵东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质量领先。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食品生产企业应全面推行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先进质量安全管理模式,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1年以上,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省内、市内同行及同类产品前列。

   (三)品牌优秀。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声誉的单位申报市长质量奖。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优秀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申报市长质量奖。

  (四)效益突出。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内乃至省内同行业前列(应提供税务、统计等部门证明文件),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未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安全、环保等政策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四)近3年内国家、省级、市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有重大的突出问题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近3年内因产品质量问题,被相关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企业法人未按期进行企业年报或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等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 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条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由评委会按照标准要求,根据行业、企业类别,按量化评分要求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和评委会审议。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每次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公室在级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发布本次市长质量奖评审公告。

第十三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评审办公室聘请省、邵阳市、邵东市内相关专家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资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资料评审组对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报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根据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按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六条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单位,由现场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对通过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后确定的单位,由评审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指数测算,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十八条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专项评审组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指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会议审议拟定获奖名单。

第十九条评审办公室将拟奖励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单位,经评审办公室调查属实的,由评审办公室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经评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核,市长(评委会主任)审定同意后,由人民政府公告。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并给予1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对已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上级政府已给予奖励的,政府不再重复奖励。

第二十 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奖励申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提出奖励意见报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二十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经费、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获奖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获奖单位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二十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由评审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提交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提请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 建立对获奖单位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审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后,报请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不稳定,经国家级、省级、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因质量问题,被相关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企业法人未按期进行企业年报或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其他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评委会及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评审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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