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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1-21 08:27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责任编辑:省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三农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9〕6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7号)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下简称支小支农支新)发展的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解决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聚焦主业不够、担保能力不强、银担合作不畅、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有待健全等问题。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准公共定位,按照政府引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原则,聚焦支小支农支新,突出保本微利,落实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二)发展目标。以湖南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集团)为龙头,充分发挥再担保 “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建立健全“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构建覆盖全省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到2022年,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在保余额达到800亿元以上,支小支农支新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

  二、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三)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建设。支持省担保集团做强做大,充分发挥AAA级综合增信平台作用。省担保集团要通过对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建立全省紧密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省担保集团要切实提升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聚焦主业主责,不得为追求稳定回报而偏离主业,发挥好对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增信、分险、规范、引领作用,努力成为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核心、国家扶持政策整合的平台、政银担合作的窗口。全省尚未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市州应尽快设立1家注册资本达3亿元、以支小支农支新为主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争取两年内实现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全覆盖;经济相对发达,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融资需求旺盛的县市可设立1家注册资本1亿元、以支小支农支新为主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四)坚持主业主责。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坚持保本微利运行,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

  (五)聚焦重点对象。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公司支小支农支新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

  三、加快推进“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

  (六)构建“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按照政府扶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构建“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代偿风险,原则上由省级及以上财政和再担保机构、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市州和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按照40%(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20%、省财政承担10%、再担保机构承担10%)、30%、20%、1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七)推进“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落地。省担保集团与银行建立“总对总”的银担合作机制,切实落实风险分担责任,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并严格按协议比例承担代偿风险,充分发挥增信、分险作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融入,深度参与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对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公司原则上免收保证金,并在授信额度、利率水平、代偿宽限期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4321”风险分担机制。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市州和县市人民政府严格执行风险代偿补偿专项资金提取制度,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严格履行10%的分险责任,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风险代偿专项资金使用流程。

  (八)规范业务模式。省担保集团要科学制定再担保的合作模式,加强对再担保体系内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指导和风险防控,对再担保业务采取穿透式管理;制订追偿及收缴项目追偿回款等事项的管理办法,督促原担保公司及时追偿并上缴追偿回款。代偿业务的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应按照代偿分担比例及时返还各方。

  四、降低融资成本

  (九)强化降费让利。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支小支农支新业务,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省担保集团在保本微利和可持续经营前提下,降低再担保费率,通过制定差异化的再担保费率定价标准,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业务,再担保费率不超过0.2%;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业务,再担保费率不超过0.3%。

  (十)规范收费行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的收费行为,对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

  五、提升服务能力

  (十一)提高服务水平。省担保集团通过管理、人才和技术输出等方式加强对市州和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督促再担保体系内的融资担保公司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有效控制风险;大力开展标准化业务,推行统一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要求,促进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市县两级融资担保公司要主动强化与省担保集团的对标,提高业务对接效率,做实资本、做精业务、严控风险,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针对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信用状况和个性化融资需求,提供融资规划、贷款申请、担保手续等方面的专业辅导,并加强经验总结和案例宣传,不断增强融资服务能力,提高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融资便利度,加快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降低融资门槛。

  (十二)防止风险转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严格审核有银行贷款记录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担保申请,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承担,避免占用有限的担保资源、增加综合融资成本。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三)建立可持续的资本金增加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本金增加机制,确保其可持续发展。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广泛参与,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支小支农支新业务拓展和放大倍数等情况,适时向符合条件的公司注资、捐资。鼓励各类主体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捐赠。

  (十四)设立代偿补偿专项资金。省、市州和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按照辖内融资担保公司上年末在保余额的0.5%安排代偿补偿专项资金,实行差额提取,并完善代偿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十五)建立担保费补贴及业务奖励机制。市州和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保费补贴机制,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新增支小支农支新融资担保业务,由服务对象所在市州或县市财政部门按照0.5%的标准给予担保费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的奖补资金,对扩大支小支农支新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及首次融资担保业务、降低融资担保成本成效明显的融资担保公司予以奖励。

  (十六)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为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融资,营造良好信用环境;要维护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不得干预其日常经营决策;完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加强区域风险防控。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出资组建的融资担保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督促融资担保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市场化运作和规范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能力。税务部门要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发展的准备金税前扣除和税收减免优惠等政策,进一步优化税收减免办理流程。公安、司法部门要支持做好融资担保公司债权保护和追偿工作,确保融资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科技、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办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以及其他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办理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实行减免。人民银行要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优化监管考核机制

  (十七)实施差异化监管。金融管理部门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的支小支农支新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引导其加大支小支农支新信贷供给。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支小支农支新业务实行内部资金转移优惠定价,利率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加强对支小支农支新业务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的跟踪监测,对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或降幅较大的公司给予考核加分,鼓励进一步降费让利。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合理确定贷款风险权重。适当提高对担保代偿损失的监管容忍度,完善支小支农支新担保贷款监管政策。

  (十八)健全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考核评价机制。取消或降低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盈利要求,主要考核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支小支农支新业务在保余额占比、户数、担保损失率等指标。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薪酬、绩效考核和尽职免责机制,对已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正确履行担保、再担保审核职责的相关人员实行尽职免责,充分调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层积极性,提高各市州和县市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拓展能力。

  (十九)完善绩效评价体系。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的绩效考核办法,合理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完善监督考核机制,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其开展支小支农支新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要定期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 “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情况进行评估,重点关注合作业务的数量和规模、代偿率、贷款利率、贷款风险管理以及优化审批流程等情况。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市州和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建设情况进行督导,重大事项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优化行业监管。制定《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给市县两级监管部门赋权,确保监管工作科学高效。制定《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管理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审慎监管的原则,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量配备和监管经费投入,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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