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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保税改革试点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5 11:30 信息来源:邵阳市人民政府网 责任编辑:

SYCR-2018-00007

  

邵市政发〔2018〕9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推进保税改革试点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和部省驻邵各单位:

  现将《推进保税改革试点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8日

           

 

 

推进保税改革试点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发展战略,加速推进“二中心一枢纽”战略实施,全力推进保税改革试点工作,促进开放型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邵阳市保税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保税改革试点

  1.鼓励企业建设和经营保税监管场所。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和公用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对保税监管场所建设优先保障供地,土地价格按工业用地价格标准执行。对设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简称“两仓”)以及实施电子围网区域管理的企业给予支持,在海关验收合格后,新建“两仓”的按不超过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改(扩)建“两仓”的按不超过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建成运营后,按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围网工程等费用实际投资额不超过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30万元。

  2.鼓励企业使用保税物流仓储设施。鼓励企业使用我市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和保税物流中心。其中,直接进出境类:以加工贸易企业为经营单位的,给予经营单位120元/票、仓库30元/票的补助;以保税物流企业为经营单位的,给予经营单位30元/票、仓库30元/票的补助。非直接进出境类:货物进仓存储的,给予经营单位30元/票、仓库30元/票的补助。保税仓(含保税物流中心内仓库)、出口监管仓(含结转型仓及配送型仓)、保税物流进出口经营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额均为50万元;外贸企业使用保税仓(含保税物流中心内仓库)、出口监管仓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金额均为20万元。

  3.鼓励发展跨境电商。鼓励先行先试,统筹推进保税制度、业态和模式创新,在执行现有自贸区、保税区和加工贸易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享受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支持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对来邵阳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的,享受湘商产业园标准厂房补贴优惠政策,对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综合成本给予适当补贴。支持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发展,对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跨境电商、服务本地企业数量在30家以上、根据后台数据统计年度实际进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或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4.支持企业技改升级。引导外贸企业用好加工贸易政策,重点支持打火机、发制品、箱包、鞋类、医药化工、皮草皮革、装备制造、智能家电等出口型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升级。规模工业企业技改升级购置(以设备的发票时间作为界定)的单台(套)除税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装备由财政给予10%-12%的补贴(其中10万元-30万元的装备,给予10%的补贴;30万元-50万元的装备,给予11%的补贴;50万元以上的装备,给予12%的补贴),单个企业(集团)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优势产业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律按12%进行补贴)。

  5.支持企业参加展览展销。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企业参加指定的境内外展会,展位费给予全额补贴;运输费、人员交通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同一展会每家企业每项补贴最高支持额1万元,其中人员交通费不得超过财政规定的差旅费和因公出国境相关开支标准,超过的部分不予计算补贴;参加境外展会的每家企业一个标准展位公共布展费支持2000元,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增加1000元,同一展会每个企业合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参加境内展会的每家企业一个标准展位公共布展费支持1000元,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增加500元,同一展会每个企业合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公共布展费实际支出金额低于支持标准的,按实际支出金额支持。对在我市依法登记的商(协)会及组展企业,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组织企业参加指定的境内外展览会,每个展会达10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的,境内展按每个展位500元、境外展按每个展位1000元予以组展奖励,属于国家、省、市商务部门委托组织的,按委托合同给予费用支持。对经市商务局核准(委托), 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用于推广“邵阳制造”产品的商品展销中心(1000㎡以上),按场地租金费用不超过5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鼓励企业“破零倍增”。对在本市注册的生产型外贸企业当年度进出口实现“破零”的企业,财政按进出口实绩给予每1美元奖励不超过0.03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对在本市注册的生产型企业年度进出口实现正增长的企业, 以企业上一年度进出口额为基数,财政对超基数增量部分给予每1美元奖励不超过0.04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其中对超基数的加工贸易增量部分按照每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年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增加工贸易进出口实绩的,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每年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加工贸易进出口额不得另行享受“破零倍增”相关奖励。

  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

  1.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境外投资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牧、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勘测、调查、检验检疫及技术认证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及项目资料翻译费等,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补贴标准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支持境外资源产品运回国内。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境外投资企业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林、牧、渔和矿业等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回运的运保费享受上述相同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发展服务外包业务。支持企业围绕加工贸易产业链发展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配送、财务结算、分销仓储等外包服务,促进加工贸易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对服务外包企业上年度离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支持额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引进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在我市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并获得省专项资金扶持的,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4.支持外派国际劳务合作。对上年度新外派国际劳务人数达100人以上的平台,根据派出人数和服务质量给予综合评定,按每人不高于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单个平台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且上年度新外派本市劳务人数达100人以上的劳务企业,根据实际派出人数,按每人不高于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给予贷款贴息补贴。对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用于项目经营的中长期贷款(1年期及以上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单个企业当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并积极配合企业申报中央和省财政补贴。已累计3年享受合作资金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三、支持招大引强

  1.支持引进“500强”及行业龙头企业。鼓励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下统称“500强”企业)及投资10亿元以上的其他企业落户我市投资非房地产类产业。对“500强” 企业及投资10亿元以上的企业首次(以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企业库为准)在邵阳投资的项目,到位投资形成固定资产达到2亿元(或外资3000万美元)、5亿元(或外资7000万美元)、10亿元(或外资1.5亿美元)的,经认定,由财政分别奖励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的产业扶持资金。对新引进的生产型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额达5亿元及以上的,由财政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对新引进的生产型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投资额达5亿元及以上的,由财政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新引进的500强企业项目及其他企业投资达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投产后,从投产第1年开始连续3年,由财政从投资企业当年缴纳入库税收地方实得部分中,奖励60%用于支持该项目发展。对新引进的500强且年度进出口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企业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连续3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奖励一年兑现一次。

  2.支持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市内外大中型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总部,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对新引进的生产型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结算中心并独立核算的总部企业,经认定功能为亚太区总部及以上的,给予5000万元的奖励;经认定功能为大中华区总部的,给予3000万元奖励;经认定功能为华中区总部的,给予20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生产型中国500强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结算中心并独立核算的总部企业,经工商、税务部门认定后,给予3000万元奖励;新引进的生产型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在我市注册设立结算中心并独立核算的总部企业,经工商、税务部门认定后,给予20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经认定的销售中心(房地产业除外)、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等功能型总部发展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市企业将总部搬迁至我市且年纳税达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引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给予办公用房补贴,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可补贴200万元,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可补贴100万元。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并引进其他企业入驻,整栋楼宇引进的其他企业年度合计缴纳“两税”地方留成部分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的,按营业收入的1.5%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500万元;对达到15-20亿元的,按营业收入的1%给予资金奖励;对营业收入达到10-15亿元的,按营业收入的0.7%给予资金奖励,支持期限为两年。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按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在我市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70%,连续三年给予奖励。

  3.给予厂房建设装修和生产设备补贴。入驻园区企业新建厂房并达到一定税收标准的按不超过120元/㎡的标准补贴,租赁厂房按每月不超过12元/㎡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投产时间内投产并完成项目投资规模的生产型企业,新建厂房面积超规划建筑面积1-2万㎡的项目,给予新增建筑面积10元/㎡的补贴;建设厂房面积超规划建筑面积2-5万㎡的项目,给予新增建筑面积15元/ ㎡的补贴;建设厂房面积超规划建筑面积5万㎡以上的项目,给予新增建筑面积25元/㎡的补贴;同时,新建厂房面积达到3万㎡及以上的项目,给予项目100元/㎡普通生产厂房装修补贴、300元/㎡无尘车间装修补贴,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两年内,生产设备投资达到200万元/亩、300万元/亩、400万元/亩以上的,分别按1万元/亩、2万元/亩、3万元/亩的额度支持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贴息。

  4.提供劳动保障优惠政策。(1)对进入贫困地区(国贫县、省贫县)产业园区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办发〔2017〕29号)相关规定,由园区整合后统一实施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湘商产业园区内新开办、新参保的承接产业转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按湘商产业园区建设相关规定申请实施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所属行业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降低一个行业类别档次确定基准费率。(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缴费补贴政策。企业按单位工资总额的8%和代扣职工本人工资的2%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缴费部分的50%,所需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解决。(4)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且失业保险率低的企业,按政策享受稳岗补贴。(5)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高等院校等相关机构采取校企合作、定向培训、订单培训等方式培养合格员工,在符合相关条件下,根据就业技能培训按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给予企业每人A类1200元、B类800元、C类500元的培训补贴。当年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新录入员工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5.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对引进客商来邵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在资金到位、企业建成投产后,给予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奖励。其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或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奖励标准(含税)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4‰实行;对所引进项目为500强企业或国内同行业龙头企业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5‰奖励;所引进项目为500强企业或国内同行业龙头企业且在项目落户地同时设立区域总部或国内总部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6‰奖励。

  本《若干政策措施》所需奖励(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筹集,由受益财政按年度兑现。市本级奖励(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年终据实结算,依法高效使用。本《若干政策措施》若与本市其他有关政策有冲突或重叠的,按照从优但不重复适用的原则执行。

  本《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相关政策已明确实施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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