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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政策

发布时间:2019-10-08 17:05 信息来源:民政局 责任编辑:

临时救助范围、类别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群:

1、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包括《关于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中认定的白血病、恶性肿瘤等9种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3、因遭遇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以下人群:

1、 城乡低保对象;

2、 特困人员;

3、 建档立卡贫困户;

4、 困难残疾人;

5、 低保边缘群体。

救助标准

原则上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临时救助不超过2000元,具体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

对于突发家庭变故较大(一般指遭遇重要交通事故、突发性事件造成伤亡、罹患重大疾病等)最高临时救助不能缓解其困难的家庭,可通过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整合相关救助部门资金。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

1、个人申请。城乡困难家庭申请享受临时性生活救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①申请书;②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低保证等身份证明材料;③危重疾病的诊断书和医药发票;④其他特殊突发事件的相关证明资料。

2、入户调查。乡镇(街道)临时救助经办机构在受理困难对象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后,要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类型与程序等,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民主评议。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无法进行入户调查或者调查存在疑议的困难申请对象,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核对;

4、审核。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救助审核意见,救助金额较大的需要乡镇(街道)领导集体研究后提出审核意见。

5、审批。乡镇(街道)将临时救助申请人救助审核意见报民政局审批,民政局对乡镇(街道)审批的临时救助对象抽查率不得低于30%。

6、公示。民政局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7、委托审批。对于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民政局备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审批对象,民政局委托乡镇(街道)民政办予以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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